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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公司债券法律制度现状及分析的论文.docVIP

浅谈中国公司债券法律制度现状及分析的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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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公司债券法律制度现状及分析的论文.doc

  浅谈中国公司债券法律制度现状及分析的论文 论文关键词:公司债券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公司债券持有人 论文摘要:出于筹集生产经营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需要,公司可以进行融资以达到目的。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除了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也可以通过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等形式来筹措资本。在我国公司债券的发展过程中,其特有的投资收益大的优势,使得越来越多的人接受的同时,它的一些弊端也随之浮现。   一、公司债的一般法律制度   (一)公司债的概念和种类   公司债券简称公司债,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1]。   1.按照债券上是否表明持债人姓名可以分为记名公司债和不记名公司债。   2.按照债券有无担保可划分为信用公司债(无担保公司债)及有担保公司债。   3.按持有人是否可参与公司利润分配还可以分为参加公司债与普通公司债。   其余还可划分为收益公司债、附质权信用公司债、附新股信用公司债、随时变现公司债、零息债券、混合债券、垃圾债券等。   (二)公司债的法律特征及意义   公司债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以及几方面:   1.公司债券是公司发行的一种要式有价证券;   2.公司债券是公司出于筹集生产经营资金的目的而发行的期限较长的(10年以上)债务;   3.公司债券是面向不定的多数人发行的债务。.   公司债券的发行增加了公司融资的渠道,具有更广泛和更强的融资功能,优化了公司负债结构的同时不会影响股东的收益和对公司的控制权。   二、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   (一)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利息请求权   公司债券持有人对公司享有利息请求权,利息、利率、支持方法及受领期限均由公司债发行条件确定。   2.偿还请求权   公司债券到期日届满,公司应当向公司债券持有人偿还本金,偿还本金时应当符合约定的方法和期限,不得任意变更,违约在偿还债权债务后,可要求债券持有人缴还债券。   (二)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保护制度   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   债券持有人会议又称公司债债权人,是由债券持有人集体行使权临时性机构,不是公司的组织机构[2]。   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是法定临时由同次公司债债券持有人组成的,就有关债券持有人的共同利益事项作出决议的意思自治机关。通过会议,债券持有人可以就有关自身利益的事项形成共同意志,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债券的发行者可就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决议而采取改进措施,避免产生集体纠纷或与每个债券持有人分别解决个别问题所形成的麻烦,可以将更多精力投入到生产经营当中。   债券持有人会议作为全体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的代表,在发生以下事项时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常包括:①公司减资、合并、分立,或者进入破产、重组程序,公司不能按期限还本付息的;②募集债券说明的约定、委托管理人或担保人、担保物发生情事变更的;③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发生的等。   在发生以上事项,需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3]:   ①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委托管理人召集举行或同次公司债券发行中持有公司债券在一定比例以上的公司债券持有人召集举行;   ②发行债券的公司召集举行;   ③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按照股东大会的相关规定处理;   ④开会之日前一定期限内以公告形式通知同次公司债券持有人,告知召开事及时间、地点;   ⑤有关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及决议执行的费用由发行公司承担。   三、当代中国公司债券的立法评价   1.为了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快速、安全发展,我国一直对公司债券的发展采取严格的管理制度[4],主要表现在:   ①对发行债券主体的严格限制。1994年生效的原《公司法》只允许股份公司、国家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它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   ②在发行债券的审批过程中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5],1994年《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应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批准。《可转换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推荐,报经证监会批准。   ③对发行条件的标准进行严格限制。1994年《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发行债券必须满足的五个条件,2001年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实施办法》又规定了六中不予核发申请的情形,对公司发行债券的标准进行进一步的限制。   除此之外,我国现行公司债券立法及其相关规定还对公司债券的利率水平,投资限制作出了具体而微的规定。   2.尽管2006年新实行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已经开始放松了对公司债券的监管,取消了对发行公司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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