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律法规教程2016.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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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律法规教程2016

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程;第一篇 原理篇 第二篇 制度篇 第三篇 教师篇 第四篇 学生篇;第一篇 原理篇;第一讲 高等学校的发展 与法律干预;中国最早的现代大学,公认的是1895年的北洋大学堂。距今一百多年。;二、特许状制度与大学自治传统;(二)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 确立了私立高等学校的自治地位,也奠定了现代 大学的自治传统。 三、近现代西方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 政府介入教育的方式以:法律设定的权限为前提。 法律介入高等学校的领域(1)政府管理权限;(2) 大学自主权范围及行使方式;(3)大学公共责任 四、我国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 始于1898年的《京师大学堂章程》 1912年北洋国民政府颁布《大学令》,中国近代第一个教育法令,准许创办私立大学。 新中国建立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第二讲 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 关系及法律责任感;资料:我国的教育法体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 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与国家机关、人民、民族。在高等教育领域中,法律规范的主要参与主体包括:①国家教育行政机关②高等学校③教师④学生。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 务所指向的对象。国家权力、人身与人格、行为、物、精神产品、信息。 二、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一)高等教育活动的两种法律关系及其责任形式 1.我国高等学校法人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个领域: 一是行政法律责任,二是民事法律责任,三是刑事法律 责任。 2.高等教育活动的两种行政法律关系:内部行政法律关 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二)高等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高等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时,行政主体一般为政府。 (具体行政机关主体) (1)两种情况:①高等学校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恰当履行行政机关发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了相关义务性的法律条款,此时高等学校法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②行政主体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可能侵害了高等学校的权利,此时,行政主体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2)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高等学校法人承担行政责任主要 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①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情形。行政处分一般属于内部行政关系 的范畴。②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 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 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主 要属于处理外部行政关系的范畴。;(3)行政救济方式:由行政主体的侵权导致行政相对人的损失, 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赔偿。责任赔偿可以通过行政主体内部或上级 主管、监督部门调解来实现,也可以由高等学校法人通过行政复 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符合规定条件的,还可以(同时)适 用国家赔偿法。 三、高等学校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 高等学校法人根据相关法律授权可以享有部分行政权,此时 高等学校就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除了法律、法规授权获得行政权 外,还有部分行政权是基于政府的委托。 不同的行政权力来源模式会导致高等学校在不当行使权利时 承担不同形式的行政法律责任:①基于法律、法规授权获得的行 政权,其法律责任均有高等学校法人独立承担。②基于委托获得 的行政权,则首先由委托机关承担行政法律关系,在依据相关法 律追究高等学校法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同时)适用 国家赔偿法。;四、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民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形式及其归责原则 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害、返还财产…… 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法律责任领域中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由于违反合同或侵权导致的违约责任(或称为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 在高等学校中,有两种民事法律关系是比较常见的。第一种是基 于合同关系的民事法律责任,即合同责任;第二种是基于侵权关 系的民事法律责任,即侵权民事责任。 2.高等学校活动的特殊民事关系 ①学校法人与教师:高等学校法人与教师的关系一般是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法》。当发生因职务造成对第三方权利的侵害时,法院一般认定首先由学校法人承担责任,或者规定学校法人承担连带责任。;②学校法人与学生: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将学校法人与学生的关系定位为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目前在学校法人与学生关系方面存在着两种类型的规范:一种属于行政法律规范,另一种属于民事法律规范。侵害受教育权属于前者,常见的学生伤害事故则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 ③教育合同:委托培养、联合办学。主体的特定性、客体的教育性、目的的非营利性、合同的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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