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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气瓶设计制造 2015年10月;主要内容; 5.1 气瓶设计制造概述
5.1.1 设 计
气瓶产品应当按照《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TSG R1003)、《气瓶型式试验规则》(TSG R7002)的规定,进行气瓶产品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合格后其设计文件方可用于制造。气瓶上所配置的气瓶附件,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有规定的,应当先进行气瓶附件的型式试验,再进行气瓶型式试验。
5.1.1.1 瓶体厚度
确定气瓶瓶体壁厚所采用的设计方法,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纤维缠绕气瓶的瓶体设计应当采用应力分析设计方法。
5.1.1.2 气瓶水压试验压力和气压试验压力
气瓶水压试验压力一般为公称工作压力的 1.5 倍,当相应标准对试验压力有特殊规定时,按其规定执行,如呼吸器用缠绕气瓶,相应标准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为公称工作压力的 5/3 倍。对不能进行水压试验的气瓶如工业用非重复充装气瓶,标准规定进行气压试验,其试验压力与水压试验压力不同,因此需按相应标准的规定确定试验压力。 ; 5.1.1.3 气瓶气密性试验压力
气瓶气密性试验压力一般为公称工作压力,当相应标准对气密性试验压力有特殊规定时,按其规定执行。
5.1.1.4 气瓶实际爆破安全系数
气瓶实际爆破安全系数为实际水压爆破试验压力与公称工作压力的比值。
5.1.1.5 瓶体金属材料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
设计气瓶时,瓶体金属材料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应当选用材料标准规定的下限值或者热处理保证值。
5.1.1.6 公称工作压力
1.一般规定
设计气瓶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取一般要优先考虑整数系列。;2.特殊规定
(1)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在规定充装系数下,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所充装气体在 60℃时的最高温升压力,且不得小于 10 MPa;盛装低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所充装气体在 60℃时的饱和蒸气压且不得小于 1MPa;盛装毒性为剧毒的低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取一般要按照《规程》附件 C 的规定选取;
(2)低压液化气体 60℃时的饱和蒸气压值按《规程》附件 C 或者相???气体标准的规定,附件 C 或者相应气体标准没有规定时,可按照气体制造单位或者供应单位所提供的并且经正式确认的相关数据;
(3)盛装低温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应当大于或者等于 0.2MPa,且小于或者等于 3.5MPa;
(4)对低压液化气体的混合气体,应当根据相应气体标准确定混合气体在 60℃的饱和蒸气压;对用于消防灭火系统的压缩气体与低压液化气体组成的混合气体,其公称工作压力应当不小于相应标准规定的灭火系统在相应温度下的最大工作压力;
(5)盛装氟和二氟化氧的气瓶,公称工作压力应当不小于 15MPa。对用于消防灭火系统的压缩气体与低压液化气体组成的混合气体气瓶,《规程》根据公安消防系统的标准要求,规定其公称工作压力应当不小于相应标准规定的灭火系统在相应温度下的最大工作压力。; 5.1.1.7 缠绕气瓶内胆与缠绕材料
1.盛装可燃气体的高压缠绕气瓶内胆应当选用钢或者铝合金等金属材料;缠绕材料应当选用玻璃纤维、芳纶纤维或者碳纤维;
2.缠绕气瓶承载层应当采用单一纤维环向缠绕或者全缠绕,不得采用两种以上(包括两种)类型的纤维混缠。缠绕气瓶设计计算及制造工艺的复杂性,规定承载层应采用单一纤维环向缠绕或者全缠绕,明确不允许采用多种纤维混缠;
5.1.1.8 设计使用年限
制造单位应当明确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并将其注明在气瓶的设计文件和气瓶标记上。如果制造单位确定的设计使用年限超出规定,应当通过相应的型式试验、腐蚀试验进行验证,或者增加设计腐蚀裕量并且进行验证。
5.1.1.9 瓶体结构
基本要求
(1)高压气瓶瓶体及缠绕气瓶的金属内胆应当采用无缝结构,低压气瓶瓶体采用焊接结构或者无缝结构;
(2)无缝气瓶瓶体与不可拆附件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方式,焊接气瓶瓶体与不可拆附件的连接应当采用焊接方式。; 5.1.2 制造
5.1.2.1 制造条件
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中、小容积气瓶的制造单位应当具备气瓶生产流水线,大容积气瓶的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独立的气瓶制造场地和设施。
5.1.2.2 气瓶的分批与批量
1.分批气瓶的分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无缝气瓶,按照同一设计、同一炉罐号材料,同一制造工艺以及同一热处理规范同炉或者连续进行热处理为条件分批;
(2)焊接气瓶,按照同一设计、同一材料牌号、同一焊接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热处理为条件分批;
(3)缠绕气瓶,金属内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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