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 第二章 环境保护法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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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 第二章 环境保护法概述

第二章 环境保护法概述;一、环境保护法的概念;二 环境保护法的特点;三 环境保护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第二节 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和目的;一、环境保护法的任务 ⑴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如何完成这一任务 见书P35) ⑵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如何完成这一任务 见书P35) ;二、环境保护法的目的 保障人体健康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二元论,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 日本、美国等(一元论) “保障人体健康”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辩证的关系。 把两者对立起来、割裂开来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三、环境保护法的作用;第三节、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一、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概念;3、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特点;二、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产生与发展;1972─1978年,起步阶段:;1979─1981年,初创阶段:;1982─1987年,徘徊阶段:;1988年至今,发展阶段:;《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三、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自学);; 第四节 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方和什么时间对哪些人有效力的问题 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 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1、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环境保护条例、决定、命令等,一般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但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虽然在全国范围内生效,但其效力只在特定的范围有效。 由于实行一国两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效力也不及于香港、澳门特区 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包括少数民族地区),只在该辖区内有效。 我国某些环境保护法律的“域外效力”(即可在本国领域以外生效的原则) “域外效力”一般都以有关国家缔结的国际条约为依据,才得以顺利贯彻实施。 我国签订和参加的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与国内环境保护法具有同等效力,但国际环境保护法有不同规定时,适用国际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对跨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纠纷案件,除遵循在全国生效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之外,原则上应以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法律规范为依据。;2、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如下:;3、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⑴生效时间 一般有三种形式:; ⑵ 环境保护法的失效时间(一般也有以下三种形式):;注意: 未生效或已失效的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没有法律约束力 不能作为解决环境保护纠纷的依据;⑶环境保护法的溯及力问题;我国法律一般是无溯及既往的效力。 但也有例外,有的法律明确规定有溯及力,如环境保护法中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个别法律规范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第五节 环境保护法体系;1、法律体系的概念; 所谓调整方法,是指调整社会关系时,用以影响社会关系的手段。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调整方法在划分部门法中是次要和派生的标准 ;2、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 ;(1)《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1982年12月0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2)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3)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律、法规中的环境保护规范;(4)防治环境污染单行法律、法规中的环境保护规范;(5)环境保护纠纷解决程序的法律、法规、规章;(6)环境保护标准中的环境保护规范;(7)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规章中的环境保护规范;(8)其他部门法???的环境保护规范;(9)我国参加和批准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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