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卷2》刑事诉讼法复习知识汇总6.29.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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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做考试概率高的题目,2016司法考试免费做题,请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鸭题榜”APP 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复习知识汇总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概念。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公诉案件中,被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自诉后,被追诉人称为“被告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辩护权主体,居于当事人的地位。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被动地接受传讯、追诉和审判,消极地等待国家专门机关处理的客体,而是可通过积极主动的防御活动与追诉一方展开对抗,并对裁判活动施加积极影响的诉讼主体。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是刑事诉讼的被追诉者。国家追诉机关发动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追诉,使那些在法律上构成犯罪的人被定罪、判刑。作为被迫诉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程度上负有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强制性措施、协助国家专门机关顺利进行刑事诉讼的义务,例如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讯问、搜查、扣押等调查措施,接受传唤,按时出庭接受审判,等等。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是重要的证据来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法定的证据种类。法律严禁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出于自愿。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这些诉讼权利按其性质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两种。 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许多防御性权利。所谓防御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对抗追诉方的指控、抵消其控诉效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主要有:(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获得辩护。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在自诉案件中,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3)拒绝回答权。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4)被告人有权在开庭前10日内收到起诉书副本。   (5)参加法庭调查权。被告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发表陈述,向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鉴别物证,听取在法庭上宣读、播放的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书面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6)参加法庭辩论权。被告人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7)最后陈述权。被告人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8)反诉权。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   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享有很多的救济性权利。所谓救济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国家专门机关所作的对其不利的行为、决定或裁判,要求另一专门机关予以审查并作出改变或撤销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1)申请复议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   (2)控告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   (4)申诉权。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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