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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设计工作研讨班讲义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移民设计
广东省水利水电技术中心:钟鸣辉
二〇〇九年十月
◆前言
☆我国的法律体系及现行征地移民法规
☆.1我国目前的法律组成体系
(1)宪法和法律它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和颁布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这里讲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即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发的。)
(2)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和颁布,一般称“条例”、“规定”和“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效力,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3)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工作部门的正职签署和颁布,在其职权和管辖范围内具有效力。其效力次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4)地方法规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和颁布。在该行政区划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次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5)地方规章由省级政府、经济特区政府、省会城市政府、国务院规定的较大城市政府的正职签署和颁布。其效力最低,次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有:
1984年批准唐山、大同、包头、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青岛、无锡、淮南、洛阳、(重庆市)。
1988年批准:宁波市。
1992年批准:淄博、邯郸、本溪市。
1993年批准:苏州、徐州市。
以上共18(去掉重庆已升格为直辖市)个市的市人大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备案。
☆.2法规纠纷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所有其它法规必须无条件服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如果与法律有抵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责令国务院纠正。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有抵触,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有抵触,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执行地方法规,则由国务院决定执行地方法规;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执行部门规章,则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现行征地移民法规介绍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它是我国关于征地方面的基本法律。一切与土地征用有关的其它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均不能与它相抵触。相关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行政法规它是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务院总理签发以国务院令的颁布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法规。有关征地移民的主要行政法规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2007年第511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3)部门规章主要有国务院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和其它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它是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的常务会议主要有: = 1 \* GB3 ①《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国土资源部第3号令); = 2 \* GB3 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 = 3 \* GB3 ③《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国务院国函〔1999〕131号); = 4 \* GB3 ④《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 = 5 \* GB3 ⑤《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 6 \* GB3 ⑥《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01年第2号)。
(4)地方法规由省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通过和颁布并在该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地方法规。它不能与法律和行政法规冲突或矛盾。我省有关征地移民的有关地方法规主要有:
= 1 \* GB3 ①《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1月8日起施行); = 2 \* GB3 ②《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8日起施行); = 3 \* GB3 ③《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 4 \* GB3 ④《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 5 \* GB3 ⑤《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0年1月2日起施行); = 6 \* GB3 ⑥《广东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省人大94年通过,97年修改); = 7 \* GB3 ⑦《广东省取土取石管理规定》(省人大1999年3月1日实施)。
(5)地方规章由省级政府或较大市政府、经济特区政府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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