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参政议政专题——香港模式介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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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政议政专题——香港模式介绍 前言   何谓参政议政?孔子曰:“施于有政,是亦为政,奚其为政”。[1]只要将信念应用到该做的事情上,亦意谓参与政事,何必只有当官才是参政?   近年,中国律师参政议政已成为律师行业的讨论热点。[2] 在西方,律师从政并非什么特别话题,世界上很多现任或曾任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均是出身于律师行业。在美国,律师出身的参议员高达60%,律师出身的美国总统占半数以上。[3]   有政治学者将香港的政治模式形容为“行政吸纳政治”(The Administrative Absorption Politics)。政府把社会中精英或精英集团所代表的政治力量,吸收进入行政决策结构,因而获致某一层次的“精英整合”,[4] 香港行政还有一个极为特殊的制度设计:即几乎所有的政府部门,都设有咨询性的机构,这些委员会的目的是使各个行政单位能广泛地、经常地接触社会各界的人士及他们的意见,以使政府的决策尽可能地符合公众的意愿和利益。香港行政这个咨询性的制度设计,使政府对社会的意向有更敏锐的反应,因而常能化解许多潜在的冲突,也使政府不至孤傲地脱离社会,形成一个闭锁的集团。[5]   香港作为“一国两制”下的中国特别行政区,律师[6] 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相当普遍,比例虽比不上代议政制发达的国家或地区,但其模式及现象值得介绍。笼统而言,香港的法律工作者参政议政的途径主要包括进入中央层面的全国人大、政协;在特区层面,参加政党、政团 [7],透过选举或委任进入建制内的立法、行政及其它政府咨询和法定组织等。   本文谨就此进行一些尝试性介绍,希望能抛砖引玉,以求教于各位律师同人。 中央层面 一、港区人大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香港基本法》第21条规定,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根据全国人大确定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香港选出香港代表,参加最高权力机关的工作。[8]   现有的36名港区人大代表中,有3名是法律界人士,[9]占8.3%。 二、全国政协港区委员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由执政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机构,由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设有全国委员会(全国政协)和地方委员会(地方政协)。政协委员的产生办法主要通过协商推荐,形成建议名单,最后由常务委员会通过公布,和一般选举制度有别。   香港作为特别行政区不设地方委员会制度,但全国委员会设“特邀香港人士”委员。截至2006年2月,第十届的全国政协实有委员2280人,设“特邀香港人士”130人。另有50多位香港地区人士为其它界别委员,故港区全国政协委员人数达180多名,其中法律界人士有9位,[10]占5%。 特区层面 一、立法机构   香港立法会是香港特区的立法机关,[11]立法会由选举产生,[12]立法会行使的职权,[13]包括:  (一)根据基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二)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  (三)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四) 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五)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  (六)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七)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八)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  (九) 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十) 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 立法会现有的60位议员中,有11位为法律界人士,[14]占18.3%。 二、地方行政区域组织—香港区议会   香港区议会是香港地区层次的议会,就市民日常生活事务向政府提供意见。香港18个分区均有其区议会,现共有529名区议员,其中律师有27名,[15]占5.1%。   香港区议会虽然是香港议会制度的一部分,但并不具有现代议会最重要的两项权力:立法和审批政府公共开支的权力,因为香港并没有区域性的法律及税收。[16]   2005年10月,行政长官曾荫权的施政报告宣布,将会增加区议会的权力,让他们负责管理区内的文娱康乐设施,如图书馆、大会堂、游泳池等。   除了被咨询外,区议会还会主动地参与管理地区事务。每个区议会的主席和副主席都是该区地区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地区管理委员会由同区的民政事务专员担任主席,负责协调该区各个政府部门,如房屋、交通、卫生等工作,并向区议会汇报。   区议会议员可以分为三类:民选议员、当然议员及委任议员。民选议员是透过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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