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关系再检讨教程.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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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关系再检讨;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关系再检讨;法律思维的含义: 法律思维即法律思维方式。它是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 逻辑指法律观念、价值论等。观察分析指法律推理、解释、论证以及思维程序等。 ;两者关系的现实情况: 首先,司法考试是在正规高等法学教育之外提供的一种资格准人制度。参加司法考试无须以高等法学教育为前提。而从历年司法考试通过率来看,有高等法学教育背景的法律人才却未必占优势,甚至成为劣势。这反映两者不直接对应的现实窘况。 ;法学教育对司法考试的影响: 1、它为司法考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不断适应,并且以它为基础。这造就了两者的互动关系。 ;前提;;司法??试对法学教育的负面影响 1、导致某些司法考试不涉及的课程被忽视; 2、催生了各种司考培训班,到时法学教育资源的浪费: 3、可能导致应试教育的出现;;职业规划层面 (表层);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的实质上是通过对实践能力(即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与考核,来筛选出优秀的或至少合格的法律人才。 而这种互动的前提是两者都着重知识素质能力的培养,并且能够优势互补。从法学教育一面,应当进行包括人才培养目标,教学的方式方法等各方面的改革与改善;从司法考试一面,要增加能考查综合能力的主观题等。 只有从以前对法律知识的传授或考查为主的做法中走出来,转向对法律思维的训练、培养和测试中来,转变到依据法律思维、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社会问题的实践立场上来,转变到综合运用法律方法说理论证上来,如此才能够真正地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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