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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征求意见稿)4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征求意见稿)四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14.污染物控制
14.1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实施涂料或油漆刷新的,在作业区域范围内下方遇有绿化或市民健身、休闲设施,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遮盖,及时清除飞溅或坠落的涂刷材料,确保其不遭到损害和污染。
14.2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实施清洗,禁止使用会导致损害绿化、建筑物外表板材和构件的含有高硝酸化学成份的清洗液体。
14.3 施工现场不得熔融沥青和焚烧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杂物;禁止食堂燃用散煤、型煤、焦碳、木料以及其它污染性燃料。
15.噪声控制
15.1未经审批或备案,各施工工地禁止夜间施工。重点区域内,除抢修抢险工程和关系工程安全质量的深基坑开挖、不能中断的混凝土浇捣等特殊施工工序施工工地外,其他施工工地一律禁止夜间施工。实施抢修抢险工程,应同时向主管部门备案。
15.2学生高考、中考期间,距离居民住宅≤100m范围内的各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序,主动避免此期间实施桩基、基坑开挖和连续浇捣混凝土施工,应当自觉遵守停止夜间施工规定;重点区域内,除抢修抢险外,距离居民居住区≤100m范围的,各类施工工地一律禁止夜间施工。
15.3实施拆除作业和建材、设备、工具、模具传运堆放,应使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运方式,禁止高空掷抛,禁止重摔重放。
15.4经获准实施夜间施工必须张贴告示,夜间施工不得进行捶打、敲击和锯割等易产生高强噪声源作业,对使用易产生噪音的机具应采取封闭作业,装卸材料应轻卸轻放。
15.5重点区域内,实施工程桩施工禁止使用汽锤、油锤打入桩工艺,须用静音性压桩或钻孔灌注桩施工工艺。
15.6重点区域内,拆除建(构)筑物,破损混凝土构件、基坑混凝土支撑,禁止使用夯锤、高气压镐头机械,禁止采用爆破拆除,应采用静音拆除和静音切割等新工艺。
15.7重点区域内在施工现场或加工作业区禁止进行钢筋扳直、切割、成型钢筋构件加工,禁止进行钢(木、竹)模板加工和整修,应采用基地预制成型钢筋构件和预制成型模板实施现场直接装配。
15.8重点区域内,施工单位禁止使用超过60分贝的机械或设备,获准夜间施工过程中必须对机械或设备加设降噪措施。
15.9重点区域内,道路整修或道路管线施工,实施开挖硬质路面作业的,应执行JZFC覆罩法施工方式。在硬质路面上开挖沟槽坑时须覆罩降噪防尘移动作业室,并应将各类路面破损机械置于该室内操作,确保有效控制噪声。
16.扬尘控制
16.1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材或物料实施堆放、装卸、运输,应当采取遮盖、封闭等措施。
16.2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施工时、或者清除拆除物作业时,在养护道路刨铲破旧路面作业时,必须对作业面采用电力气高压喷射水雾方式实施喷雾,或者用人工洒水方式实施洒水。风力≥5时,应停止建筑物、构筑物拆除作业。
16.3工地内留用渣土、场地内裸土,应采取播撒草籽简易绿化、覆罩纱网或新型固封工艺等措施;开挖管线出土,应做到随出随清。工地内留用渣土堆放高度应不得超过围挡或围栏高度。
16.4工地实施基坑土挖运施工时,运输车辆装载渣土高度应限制不超过车辆箱体上沿口,出运时应闭平箱盖。
16.5实施门前责任区或工地内场地清扫时,应实施洒水后清扫。
16.6对易扬尘性建材实施加工作业,应安置在抗泄尘功能较好的室内实施。
16.7房屋修缮工程应配置建筑垃圾输送筒或帆布输送管,筒管口应连接防泄尘性能较好的垃圾储存箱,各楼层建筑垃圾应通过管或筒清运。
16.8施工单位清理各类脚手架底笆面上垃圾时,应实施洒水后清理。
15.9各类施工工程实施砖砼类建筑物(构筑物)建造、修缮、装饰作业,或铺设混凝土、水泥道路或路面,必须使用商品预拌砂浆和商品混凝土。
16.10因技术或质量因素确需现场搅拌的必须向受监安质站申请备案,并实施封闭搅拌;现场使用的水泥筒仓、砂浆干粉筒仓在材料进、出环节必须采取扬尘控制措施。
16.11 各类建设工地禁止裸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敞开式实施对易扬尘性建材加工作业。不得使用无控尘措施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禁止各类工地高空抛撒建筑垃圾和高空抖尘。
16.12 建筑渣土运输车辆未经冲洗车轮和车厢外粘挂泥土、尘粉,禁止驶出工地出入门。
16.13 重点区域内,建(构)筑物拆除作业,建筑垃圾清除作业,道路养护刨铲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不间断实施喷雾或洒水,确保有效控制扬尘。
16.14 重点区域内,严禁道路管线工程在现场露天直接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16.15重点区域内,各类工地建筑垃圾应集中定点存放,对在24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均应采取遮盖、洒水、围档和密目网覆盖等防尘措施。
16.16重点区域内禁止对基坑混凝土支撑实施爆破拆除,禁止对高度低于10米以下的建(构)筑物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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