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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仪器设备(物资)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收是仪器设备(物资)购置过程的一个关键环节,是合同履约质量的检验。各单位(院、系、所、中心、部处,下同)应积极维护学校利益,切实把好验收关。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中,贵重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大宗仪器设备是指批量(含成套,以下相同)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物资)。
第四条 凡使用学校经费采购的仪器设备(物资)都必须进行验收。
第二章 验收的方式和依据
第五条 验收方法分为自行验收和监督验收。
(一)自行验收指各单位的仪器设备(物资)使用者组织3人以上验收小组与供应商一起进行验收。单价10万元以下或批量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物资)验收采用此方式。
(二)监督验收指各单位组织仪器设备(物资)使用者、供应商、验收专家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人员组成四方验收小组共同参与验收。各单位负责组织并参与验收、供货商参与验收、专家组主持验收、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监督验收。贵重及大宗仪器设备(物资)的验收采用此方式。
第六条 验收依据签订的《国内仪器设备采购合同》或《进口仪器设备采购协议书》(含补充合同,以下统称合同)和招投标材料、《中山大学仪器设备(物资)申购单》(以下简称《申购单》)、产品说明书等进行。
第三章 验收的条件和内容
第七条 各单位的使用者在购置的仪器设备(物资)到货前应主动关注采购进度,做好货到前准备工作,包括拟定验收方案、提供安装、调试、测试和使用所必需的条件(包括场地、环境、安全条件及验收所需的工具、试剂耗材等) 。
第八条 购置的仪器设备(物资)到货后应在充分做好验收前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在验收条件不具备时不执行验收。
第九条 验收内容包括数量验收和技术质量验收。
(一)数量验收指对合同、到货清单和实物三者进行数量、型号等的核对,检查三者是否相符。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拆箱后仪器设备(物资)的外观有无破损,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等是否齐备。
(二)技术质量验收指通过直观、通电等运行调试(包括功能调试、技术指标调试、整机统调等)和仪器检测等方法,检查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技术质量以及提供的人员培训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条 自行验收程序:由各单位使用者自行验收,即对仪器设备(物资)进行开箱清点、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没签合同的仪器设备(物资)验收合格后,结果填写在《申购单》上;签订了合同的仪器设备(物资)的验收结果填写《中山大学十万元以下仪器设备验收表》(以下简称《验收表》)。
第十一条 监督验收程序:仪器设备(物资)到货后,由各单位使用者与供应商、外贸代理公司共同开箱检查,进行数量验收;安装调试完毕、试运行正常后,各单位提前三个工作日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拟定验收时间、专家名单和人数(原则上非本单位人员)到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待审核后执行监督验收。验收后,各单位填写《中山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及大宗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以下简称《验收报告》),专家(组)长填写验收结果,参与人员签字确认结果。随同《验收报告》附上的验收资料(包括合同、到货经点收人员签字的点收清单、主要的招标书和产品说明书注明的验收技术性能指标、验收方案、安装调试报告、经测试人员签字的技术性能测试数据或图片等)。
第十二条 捐赠仪器设备(物资)的验收程序:全部按照自行验收程序进行,单价10万元以下或批量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物资)验收填写《验收表》,贵重及大宗仪器设备(物资)的验收填写《验收报告》,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确认验收结果。已使用过的仪器设备(物资)不需要验收。
第十三条 特殊仪器设备的验收程序:对国家规定由指定机构检验和检测或合同中约定由有资质的第三方验收的仪器设备,全部参照自行验收程序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单价10万元以下或批量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物资)验收填写《验收表》,贵重及大宗仪器设备(物资)的验收《验收报告》,第三方验收的检测结果作为《验收表》、《验收报告》的附件。
第十四条 《验收表》、《验收报告》要求做到准确、规范、完整填写、验收资料齐全。
第五章 验收期限、结果和异常处理
第十五条 国内采购的仪器设备(物资)原则上到货一周内进行验收(另有约定的除外);境外采购的仪器设备(物资)应在索赔期(即货物到港起90天)内完成验收。
第十六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将根据合同将催促办理验收工作。如不能如期验收的,各单位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并拟定计划验收的时间。
第十七条 购置的仪器设备(物资)在验收时如发现与合同要求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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