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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施行现状和反思.docVIP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施行现状和反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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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施行现状及反思 一,《管理办法》的施行现状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法院书记员与审判人员同属行政干部序列,一直沿用着“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的晋升模式。这种高度计划性的人事管理体制与计划经济相适应,但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变革,它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审判制度的需要。《管理办法》出台前,已经有学者对旧有书记员体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分析,并总结为:1、书记员队伍不稳,专业素质整体不高。2、大量书记员转任为法官,造成法官队伍膨胀。3、法官与书记员比例失调,审判工作受到影响。 针对如上弊端,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多年的调查研究以及试点改革,结合我国法治现代化的需要,最终确立了书记员聘任制。2003年,最高院联合中组部、人事部出台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又专门下达书记员政法专项编制,要求地方法院用于招收聘任制书记员。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人事部、财政部、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对聘任合同解除或期满后的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社会保险关系适用有关政策的通知》。由此,我国法院的书记员单独序列聘任制管理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政策体系,作为新生事物的书记员聘任制已然突入法院旧有人事管理体制中,而《管理办法》更作为第一个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首开我国公务员聘任制的先河。书记员聘任制更被赋予了“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突破口和加速器”、“人事制度破局之举”的期望。然而五,六年过去了,这一制度施行的如何,却不尽人意,由于聘任制书记员不能再向法官转变,有些地方法院已经变相废弃这一制度,再招录新人时刻意规避“聘任制书记员”,改为招录“科员”,“工作人员”,“审判辅助人员”。这些人进院后干的实际是书记员的工作。那些已经进入法院的聘任制书记员们,他们的处境现在极为尴尬,前途不明朗,情绪已然产生了波动。有的甚至已经跳出法院,另谋出路。社会上关于书记员聘任制的存废之争,聘任制书记员能否晋升法官之争悄然增多起来。 不可否认,书记员队伍职业化是法院队伍建设改革的必由之路,打破以往的旧模式,“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的晋升模式。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单独管理不再向法官自然转变也是当然之选,然而通过“书记员聘任制”达到这一目的却不是明智之举。 二、书记员聘任制管理之弊端。 保障书记员队伍的稳定、打造一支与现代审判制度相适应的专业化书记员队伍是制定《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在选择采用聘任制对书记员进行单独序列管理时,就是考虑到要把书记员与审判员、与其他法院工作人员区别开来,期望通过单独序列、单独适用的“能进能出”聘任制来实现书记员队伍的整体稳定。 事实上,立法者在突破旧有体系思维束缚、大胆首创聘任制之时,就意识到“聘任制”可能对新的书记员产生观念上的冲击,也反复强调书记员聘任制并不以通过书记员的个人稳定来实现书记员队伍的整体稳定,而是以书记员的职务序列的稳定来保障书记员队伍的稳定,即书记员个人对这一职业的认识与感受并不作为主要参考,因为个人干不好、不想干大不了就是辞退、辞职罢了,只要及时在书记员职务序列内补充上新的书记员就可以了,就可以保障书记员队伍的员额稳定。 然而,如同一支编制完好但却军心不稳、军纪涣散的部队不能打好仗、打硬仗一样,仅保障书记员序列的稳定,而不注重书记员个人的人心稳定、精神状态,同样无法实现书记员聘任制改善法院书记员工作的目的。 就目前看来尽管书记员序列稳定,但书记员的人心不稳,工作态度不稳的矛盾,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这一问题仍是现在我国法院系统的一大不稳定因素。 (一)聘任制书记员的身份认同危机 2005年在全国范围内招考首批聘任制书记员时,很多报考人员都不知道两年前颁布的《管理办法》,即便是临时参考招考人员提供相关政策资料,仍旧无法理解聘任制书记员的“聘任制”三个字。在2006年《公务员法》出台前,这一问题更为明显。人们报考时,就反复向负责招考的人询问“聘任制书记员”是否是公务员?然而即便是反复地解说,人们仍然很难理解号称“金饭碗”的公务员为什么也会有聘任制?也要签合同? 在当今社会,人们参加公务员考试首先看中的就是公务员工作的高度稳定性,其次才是工资等方面内容。当聘任制书记员招考时,出现了“聘任”、“合同管理”等字眼时,很多人就误解为“聘用”,更有甚者把聘任制书记员误判为法院里的高级“临时工”。 在现实的人际关系中,相互介绍过程中除了自报工作单位、职务外,身份问题也占有相当的分量。到法院的聘任制书记员们,要在之后的生活中反复向亲朋及其他人解释聘任制书记员也是公务员,而这种解释非但没有增加他们对自身公务员身份的认同感,反而越发令他们对自己的身份产生了不确定。 这种身份认同危机在聘任制书记员与“录用制书记员”一样通过了司法考试却因其受单独序列和聘任合同管理而不能直接“转任”法官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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