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广丽诉被告齐河县晏城镇晏城卫生院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1案中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的过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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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广丽诉被告齐河县晏城镇晏城卫生院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1案中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的过错

关于原告广丽诉被告齐河县晏城镇晏城卫生院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的过错,以及过错与原告“右股骨头坏死”这一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问题的分析说明 原告自幼髋关节发育不良,但此症既非绝症,也非急症。只是随着年龄的增长,出于爱美之心,原告于2005年11月4日到被告处寻求诊治。经被告检查并诊断为“先天性髋关节发育不良(右)”后,于当日住院并接受了被告为自己实施的手术治疗。术后,原告又在被告处住院治疗12天。同月16日,原告在经被告告知自身疾病已治愈的情况下,出院回家。然而,由于被告在其治疗过程中的一系列严重医疗过错,导致原告病情大大加重,后经确诊,原告右侧股骨头已经坏死!依法,被告的上述过错医疗行为违背了医疗机构应尽的说明告知义务、符合其专业要求的注意义务、不加重患者病情义务等基本的诊疗义务和诊疗原则,违背了医疗机构治病救人的宗旨。根据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在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就其主张的,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基于上述,只要被告不能证明其医疗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过错,就应当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更重要的是,原告还有证据可以充分证实被告在为原告治疗过程中所实施的医疗行为具有一系列重大过错,甚至直接严重违法。且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具体如下: 一、为原告实施手术的经治医生黄开荣不具备法定的在被告单位行医的资格。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第十六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变更注册手续,……”第十七条“.…..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号码,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第十九条“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医生必须在其《医师执业证书》登记注册的执业地点行医,否则,即没有行医资格,如果行医,即属违法。本案中被告的注册主管机关是齐河县卫生局,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任何人如果在被告单位行医,必须在行医前在齐河县卫生局获得注册许可,即取得由齐河县卫生局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然而,根据齐河县卫生局于2007年2月6日出具的证明“黄开荣2005年11月4日至11月16日期间未在我局进行执业医师注册(医师应在其所在单位注册机关注册)”。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单位为原告实施手术的医生黄开成荣根本不具备为原告进行治疗的法定资格。依法,该过错系被告严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原则性、前提性和根本性过错。仅凭此,就应当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过错赔偿责任,而毋需(也不应当)再探讨被告是否还有其他过错。 二.被告在于2005年11月4日为原告实施手术前未依法履行说明告知义务,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知情同意权。在损害事实发生后,又再次严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篡改病历,伪造证据,试图以此逃避承担法律责任。被告的上述行为不但严重违法,而且性质十分恶劣。 被告于2005年11月4日为原告实施髋关节矫形手术前,未就实施该手术可能造成股骨头坏死等严重病症,及该严重病症的真实危险性等相关事项依法向原告或原告亲属履行如实说明告知的义务,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知情同意权。对该事实,根据原告的经治医生潘雷出具的证明,相关的病历记录等证据足以认定。而且,根据被告自己委托德州德宏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德弘司鉴中心[2007]医鉴字第6号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也明确认定:“齐河县晏城镇卫生院在为鉴定人广丽的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告知义务,存在过失。” 对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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