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人王铁军诉被告朱金顺侵权1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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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人王铁军诉被告朱金顺侵权1案

关于原告人王铁军诉被告朱金顺侵权一案 的情况说明 2003年4月11日原告人王铁军之父写条一张欠朱金顺石子材料款壹拾万零玖仟贰佰元整,连年来为追要该笔欠款我和全家人化费大量的时间和交通、食宿等费用,实给我家庭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后于2007年10月13日,我和我儿子在郑州市区找到了王根 喜 , 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王根 喜向我承诺他自愿在2007年10月25日前一次性向我还清欠款,并自愿把他的一辆宇通-30型铲车(931A型台式装载机)作为抵押物交给我抵押,以保证按时向我还款,由于我们双方都不会写协议。故王根喜给我书写了一份抵押手续,已在手续中写明是其自愿把该铲车交给我抵押的保证,在2007年10月25日前向我还清欠款后取回铲车,如超过2007年10月25日不还款时,铲车由我认意处理,在此同时,我也给王根喜书写了一份收到铲车的证明,我并在手续中已向他写明收到他铲车一辆,在2007年10月25日前王根喜还清欠款后,把铲车给他,超过10月25日我所书写的收车手续作废,具此完全证明了我们双方协商一致内容自愿的真实性,在双方相互自愿办理完手续后,王根喜自愿向我交付了该铲车的钥匙,我从郑州开回了铲车,不料王根喜之子王铁军,于2007年10月17日以构车发票上写的是他的名为由,诉状告我侵权,并提供了我亲笔写给他其父的收到车辆手续,根据王铁军向法院提供我收到条的事实,证明了是原告在故意串通其父王根喜反悔双方协商一致意见,存心赖账,在收到贵院下发的(2007)荥乔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裁定书后,我即向贵院提出了复议申请,并提供了复议请求的相关证据,在复议过程中,我只知道在法院笔录上签过字,但不知道复议内容是什么,也没有收到贵院下发的任何执行通知书,在我提出复议后,贵院由原定于2007年11月5日上午9时开庭的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限期双方在2007年12月5日前完成举证,于2007年12月12日早9时开庭,于2007年12月12日又因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贵院又限期双方在2008年元月11日前完成举证,于2008年元月15日上午9时开庭,于元月15日经合议庭开庭审理和经双方质证,法庭辩论,本案显属正常的民间抵押纠纷,原告所诉侵权纠纷根本就不能成立,在庭审后,2008年1月23日原告王铁军又以其父向其提供本案扣车行为系朱金顺与朱华锋二人共同实施为由申请追加朱华锋为本案被告,同日,贵院又向朱华锋下发了追加被告申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和定于2008年2月26日上午9时的开庭传票,同时也向我本人下发了新的开庭传票,在我们签收过上述法律文书后,于2008年元月24日下午,贵院书记员牛明伟与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安又驾驶着原告人王铁军的一辆豫AW6911号面包车找到我家不说事由,又不此而别,变象对我家庭人员使加压力,后于2008年元月25日中午贵院审判员高松申,书记员牛明伟又同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华安又次驾驶着原告人王铁军的一辆豫AW6911号面包车找到我家,又是不说来由对我家庭人员使加压力,在村上给我造成不良影响,使我想不到的是于2008年元月25日下午审判员高松申在贾峪司法所以欺骗之手段对我委托代理人和朱华锋谎言讲王根喜被有关部门抓获,叫朱金顺于2008年元月26日上午9时到其办公室与王根喜对质,后于2008年元月26日经多方查寻,高松申所言纯属谎言,根据本案我所见我所见审判人员不依法办事,并采用不法手段多次使用原告车辆,及法官、书记官,多次与我对方当事人的委托同车、同行、同食、同饮、同谎、同住的实际情况,证实贵院乔楼法庭的审判书记人员实与原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之间定有特定的其他关系,如由乔楼法庭继续审理此案,将必然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为此我们已向贵院提出请求乔楼法庭审判员回避,并请求贵院另行指定贵院其他法庭审理此案的申请,现无果。 综上,根据本案的真实情况,依剧贵院所作出的(2007)荥乔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裁定,结合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申请和贵院转换程序及原告申请追加被告的的关健情节和我至今没有收到对该裁定进行执行的通知的事实,已证实了贵院(2007)荥乔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裁定中,原告申请的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执行的情形,已经消失,我在贵院没有对该裁定书面通知我执行之前,我依照车辆交付人王根喜和我协商内容及书面约定,对该车辆进行处理的行为,不违犯法律规定,最后,我承心自愿接受贵院另行指定其他法庭对我的审判,并愿依法承担、依法应由我们承担的法律责任。敬请贵院领导能依法对本案予以审查,终止撤消贵院(2007)荥乔民初第150-1号民事裁定,并即时终止审判、书记人员的扰民行为,以民生为重,公正的对本案作出处理。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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