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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几点说明
关于在执行《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文件中的几点说明
各市质监局、省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及挂靠的社会团体;昆山、泰兴、沭阳质监局:
《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发布,鉴于省财政厅将下发实施细则,待上述细则下发后进一步明确并转发,目前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作简单说明如下。
一、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应事先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简称《审批单》),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公务活动。
二、各单位各部门应严格审批把关,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除特殊业务需要外,原则上每人每月出差天数累计不得超过10天。
三、各基层单位参加省局组织的会议或培训,食宿费用由省局有关处室统一安排,不得向本系统内与会代表收取食宿费用,与会人员回单位不得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用。
四、下基层或到上级单位公务活动,接待单位可联系食宿,食宿费用自理。
五、自带单位车辆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为防止差旅费转嫁,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六、严格遵守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标准。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因到达出差的地点不同住宿的标准也不一样,请出差前查清目的地的住宿标准,在标准范围内住宿,超出限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理,超出部分不得转嫁给基层单位或其他单位,差旅费一事一报,出差结束一个月内凭真实相关票据和《审批单》到财务报销,参加会议或培训需要另附组织单位的会议或培训通知;
七、执行新的《办法》后,出租车费用一律不再给予报销。
八、《办法》规定的差旅费标准属于最高限额,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财力状况适当下调差旅费限额标准。
附件:
1、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行[2014]16号)
2、《公务出差审批单》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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