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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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说明

PAGE  PAGE 3 关于2014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几点说明 各院、系: 近日,不断有应届本科毕业生咨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相关事宜,现就有关问题统一书面答复如下,烦请发放到各本科毕业班级及相关教师,并指导大家依此进行平均学分绩点测算。 1.学生怎样才能知道自己是否能够获得学士学位? 2014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依据是沈阳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详见2010版《学生须知》第64-68页),同学们可以对照标准判断自己是否能够获得学士学位。 2.为什么授予学士学位要有平均学分绩点限制? 学分绩点是学生课程考核成绩的换算值,平均学分绩点是一个学生学习总体水平的重要标志。 学生取得毕业证书的基本条件是: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含补考或重修)全部在合格以上,它反映的是学生学习了什么;而学位证书反映的是学生完成学业的水平,因此对平均学分绩点、核心课程学习成绩以及操行表现等均有要求。 3.我校关于平均学分绩点是如何规定的? 我校2010版《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低于4.0以及核心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达到6门(专升本4门)以上,一般不能获得学士学位。 平均学分绩点为学生在学期间所修全部课程学分绩点的加权平均,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课程绩点与考核成绩的换算关系参见《学分制学籍管理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2010版《学生须知》第56-57页)。 学生所修全部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素质教育课以及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其中劳动计1学分、军事理论及军训合计2学分、健康教育计1学分、就业指导计1学分,以上几个环节均采用二级制计分(合格或不合格),绩点均为6.0。 课外培养及德育学分因为没有考核成绩不纳入学分绩点统计。 不同专业及同一专业不同学生因选修课程不尽相同,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的分母(所修全部课程学分之和)可能有所不同。 4.为什么平均学分绩点的最低标准由过去的3.6提高到了4.0? 平均学分绩点最低标准由3.6(大致相当于各科平均成绩68分)提高到4.0(大致相当于各科平均成绩70分),主要基于以下四点原因: (1)从2010级开始,所有理论课考核均实行百分制计分方式,而以往选修课均采用五级分制计分方式。五级分制计分方式成绩各等级均按最低标准折算绩点(优按90分计算,绩点计为8.0,良按80分计算,绩点计为6.0,中按70分计算,绩点计为4.0,及格按60分计算,绩点计为2.0),实行百分制计分后,如果学生成绩各分数段比例基本不变,则学分绩点会相应有所提高。 (2)2009级以前,专业选修课成绩不纳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从2010级开始,学生所修全部课程均纳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而专业选修课平均成绩要高于公共基础课及专业基础课成绩。 (3)平均学分绩点4.0(相当于各科平均成绩70分)是各高校授予学士学位标准的平均水平,我校过去3.6的标准偏低,从而导致我校学士学位授予率(近年来达到98%左右)明显高于其他院校的平均水平,已不在正常比例范围之内。 (4)适度提高学位授予条件,有利于引导学生刻苦学习,提高成绩,增强就业竞争力以及未来发展能力。 5.没有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怎么办? 我校只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没有取得学士学位的学生一旦办理了毕业(结业)手续,便不再有申请学士学位的机会。 没有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如果满足《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十三条(《学生须知》第66-67页)的相关要求,可以破格申请学士学位,经所在学院(系)及学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以破格授予学士学位。 因学习成绩原因不能取得学士学位的,如果在学制允许时间范围内(普通本科6年内,专升本3年内),可以申请延长学制,缴纳学费后,根据需要重新修读部分课程,刷新考核成绩及学分绩点,随同下一届毕业生重新申请学士学位。 未尽事宜,请到教务处(学业指导)办公室咨询(行政楼110室),或致 教务处 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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