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关于工伤、医疗报销说明
神华蒙西煤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工伤、生育、医疗、意外伤害保险事项的说明
一、工伤
发生工伤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向鄂尔多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报,否则治疗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申报工伤需准备的材料有:
1、从公司人力资源处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按要求填写;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病历、诊断书复印件各1份;
4、两人以上的书面旁证材料各1份(分开写),并附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按手印。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社保提供工伤人员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
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为1年,停工留薪期内工资按伤前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本人应在期满前3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由人力资源部门和社保中心组织医疗诊断小组来确定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及是否需外转诊等事项 ,但延长停工留薪期不得超过12个月,延长停工留薪期内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标准为本人工资标准60%的生活津贴。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治疗工伤需要护理的,可由本单位派职工护理,护理职工视为正常上班,或经协商也可由伤者的亲属护理,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发给陪护费,此项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待工伤认定决定书下发后方可报销医药费,报销医药费需准备的材料有:
1、处方(用药明细);
2、诊断书;
3、医院发票;
4、单位证明(证明是本单位员工,在哪家医院治疗过);
5、医疗卡;
6、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工伤认定决定书下发一定的时间内,市劳动局会通知公司或本人去指定地点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等级后方可去鄂旗社保局领取一次性伤残赔付金。工伤鉴定需准备的材料有:
1、来公司人力资源处领鉴定表,一式三份,每张表贴1张一寸彩照。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诊断书、病历复印件各1份;
4、检查时所有的检查资料复印件(如片子、CT等)
5、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1份;
6、工伤鉴定费。(临时通知)
二、医疗
我公司定点医院是乌海市人民医院(09年新增)、樱花医院、蒙西中心医院、碱柜医院。员工在发病后应首先去定点医院住院检查治疗,病情严重者需从指定医院办理转院手续,并及时告知社保局,这样才能顺利办理报销手续。(门诊治疗不予报销)报销医疗费需准备的材料有:
1、诊断书;
2、医院发票;
3、处方;
4、医疗卡;
5、单位证明(证明是我公司员工,在哪家医院住院治疗过)。
三、生育
2009年鄂尔多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生育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2009年1月1日后出生的):
1、男女双方均参加生育保险1年以上的,女方可享受三个月(顺产)------三个半月(剖腹产)的生育津贴;按社保规定的限额报销医疗费;男方可享受一个半月的护理费。
2、对参加生育保险1年以上的男职工(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配偶可享受本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生育待遇,按男职工的缴费工资核算:配偶可享受三个月(顺产)------三个半月(剖腹产)的生育津贴;按社保局规定的限额报销医疗费,但男职工不享受护理费。
生育保险包括女工正常生育、人工流产及其他妇科疾病。生育保险需要准备的材料:
1、准生证;
2、出生证;
3、出院证明(难产、剖腹产、流产需诊断证明);
4、诊断及医院发票;
5、结??证;
人工流产只需准备以上3、4条,以上证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四、意外伤害保险
员工在公司范围外受伤(包括扭伤、碰伤、擦伤及交通事故等),员工在发生意外伤害后必须及时通知人力资源处,三天之内不向保险公司报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意外伤害报销医疗费用需准备的材料:
1、来公司人力资源处领取索赔申请书,一式两份。
2、处方(用药明细)
3、各种检查的报告单(如CT、X光、B超等)
4、诊断书(出院证明)
5、含本人工资的当月工资表。
注意:生育保险费用和医疗费的报销请员工自已去鄂旗社保局办理,公司不再代办。
人力资源处
2009年5月25日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