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英乡茅花村嵊子村小组和庙前村小组山林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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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5 关于文英乡茅花村大嵊子村小组与 庙前村小组在“大窝子”的山林权属争议 处 理 决 定 书 当事人:文英乡茅花村大嵊子村小组; 代表:黄德华,该小组组长 当事人:文英乡茅花村庙前村小组; 代表:刘天明,该小组组长 文英乡茅花村大嵊子村小组(下称大嵊子村小组)不服文英乡人民政府的处理意见,于2006年4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处理。本机关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大嵊子村小组申请称:在本次林改确界时,本组的石窝子、大窝子片山场南界与庙前组石窝子片山场的北界发生界址争议,乡政府的裁决是石窝子与大窝子之间中心埂。该裁决没有说清是大嵊子的石窝子还是庙前的石窝子。因此乡政府的裁决前没有使两组之间的界址纠纷得到解决,申请要求重新处理。 大嵊子村小组为主张争议山场山林权属提交了以下依据:1、1964年茅花大队林权处理底册。底册记录与争议山场相关内容是茅花大队用材林山场:石窝大窝子,面积80亩,四至界址:东田、南马道子笋湖对面、西天水、北荒田坳,经营单位:大嵊子。2、1981年文英公社茅花大队大嵊子生产队《江西省崇义县山林所有权执照(存根)》(崇林照字[1980]第2779号)。执照记录与争议山场相关内容是山场座落地名:石窝大窝子,类别:竹杂,面积(亩):200,四址界线:东田、南马道子笋湖对面、西天水、北荒田坳窝心。3、茅花大队大嵊子生产队责任山划分底册。4、1982年文英公社茅花大队庙前生产队社员自留山登记表。5、2006年文英乡政府作出的《山场纠纷处理意见》。 文英乡茅花村庙前村小组(下称庙前村小组)答辩称:1、文英乡政府的处理意见符合事实。2、大嵊子村小组认为执照记录中有山名就有山、无山名就无山的说法无事实根据。3、大窝子山场属我组林权,一直由我组经营管理。4、大嵊子组划分大窝子山场为责任山无四址界线,属伪造。 庙前村小组为主张争议山场山林权属提交了以下依据:1、1964年茅花大队林权处理底册。底册记录与争议山场相关内容是茅花大队用材林山场:石窝大窝子,面积80亩,四至界址:东田、南马道子笋湖对面、西天水、北荒田坳,经营单位:大嵊子。2、1981年文英公社茅花大队庙前生产队《江西省崇义县山林所有权执照(存根)》(崇林照字[1980]第2785号)。执照记录与争议山场相关内容是山场座落地名:石窝子,类别:竹杂,面积(亩):400,四址界线:东河水、南上高墩子中心埂下靠椅形下圳以下、西天水、北上大窝子外中心埂。3、庙前村小组与刘天明签订的大窝子山场经营协议书。4、刘名远出示有关二个石窝子山场地名的说明。5、1994年元月13日庙前组的会议记录。6、1983年文英公社茅花大队庙前生产队农户刘名腾的《崇义县社员自留山林权执照(存根)》。执照(存根)记录相关山场地名:马道子、园潭面,四址界线:东河水、南哨棚埂埂心、西横埂心、北下以坑水上以大窝窝心。7、2006年文英乡茅花村庙前组农户刘名腾的《林权证》(第1504040005号)。8、文英林管站出示刘天明经营大窝子山场档案材料。9、文英乡政府于2006年3月22日作出的《山场纠纷处理意见》。 经调查查明: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山场地名称大窝子,争议范围东农田、南倒水大窝子的山脊分水线、西倒水大窝子的山顶分水线、北倒水大窝子的山脊分水线,面积约30亩,其林相均为毛竹林。大窝子山场座向左侧相邻的小山窝称石窝子、右侧相邻的大山窝也称石窝子。本机关调查人员依据双方当事人主张的1981年山林所有权执照所记录与争议山场相关山场,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进行了勘界。大嵊子村小组第2779号执照记录“石窝大窝子”山场,四址东、西、北界与实地一致,南界“马道子笋湖对面”,所指的具体位置不明确,确定不了其四址是否包含争议山场。该山名“石窝子”是指大窝子山场座向左侧相邻的小山窝。庙前村小组第2785号执照记录“石窝子”山场四址东、南、西界与实地一致,但其北界若指大窝子山场座向左侧埂,其四址就包含争议山场:若指大窝子山场座向右侧埂,其争议山场不在其四址内。该山名“石窝子”是指大窝子座向右侧相邻的大山窝。大窝子山场内以窝沟为界座向的右侧山场,在1983年已划给庙前村小组农户刘名腾为自留山,刘名腾取得了自留山执照,执照记录“马道子、园潭面”山场,其北界“下以坑水上以大窝窝心”。1994年庙前村小组通过村民会议,将刘名腾户在“马道子、园潭面”自留山北界调整到大窝子座向右侧山埂为界。在本次林改,刘名腾按照调整后的山界申请林权登记,并取得了林权证。1995年庙前村小组通过村民会议将大窝子山场流转给本组村民刘天明经营。刘天明对大窝子山场进行了抚育、号竹、砍伐等经营管理活动,直至本次林改大嵊子村小组提出争议。争议发生后,文英乡政府进行了调查,并作出《山场纠纷处理意见》,意见认定:双方的界址为大窝子与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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