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合资公司章程_确定(样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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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合资公司章程_确定(样稿)

PAGE  PAGE 8 呼和浩特市亚缇商贸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全体股东的意愿,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为:呼和浩特市亚缇商贸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海东公馆1号楼3单元505室。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五金交电、农副产品、化工产品、日化产品、钢材机电的销售;商务代理。 第六条:公司经营期限:自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之日起满20年止。 第七条: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体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 公司股东及出资方式、注册资本、权利、义务 第九条:公司的出资人为公司股东。 本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 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其中:石波出资27.5万元,占注册资金的55%;王瑞出资22.5万元,占注册资金的45%。 第十条:公司股东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 (三)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四)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 (五)优先认购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 (六)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八)公司解散时,按出资比例分取剩余的财产。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有以下义务: (一)按时足额交纳所有认购的出资; (二)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资金; (三)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发现其出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补交其差额; (四)依法转让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转让出资后不低于法定人数。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在十五日内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即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章 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事项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六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会议或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利。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其他人员主持。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的档案材料予以保存。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公司全体股东选举产生和罢免,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设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股东会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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