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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会计处理方法研究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的会计处理方法研究
2014-07-01 07:00:25来源:财会学习作者:【? HYPERLINK /jtym/swk2014070107002597821.shtml 大? HYPERLINK /jtym/swk2014070107002597821.shtml 中? HYPERLINK /jtym/swk2014070107002597821.shtml 小?】添加收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规定,2012年7月1日开始,我国以生产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为试点,取消其采购农产品原料在购进环节抵扣进项税额制度,改为销售时按照核定的农产品单耗率或耗用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该政策具有“以税促销,以销养税”的重要功能,还可以促进试点企业厉行节约,严格落实农产品原料的额定耗损率控制。但从新政策出台至今,还没有与之相配套的统一会计核算处理办法规定,令试点企业无所适从。所以,研究试点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抵扣的会计核算与账务处理办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试点企业核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政策应用
2012年7月1日起,试点企业对销售货物所耗的外购农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外销产品的农产品“单耗率”或主营业务成本对农产品的“耗用率”,测算实际销售产品对农产品原料的消耗量;再根据试点企业适用税率(17%或13%)—“扣除率”,将期末农产品收购平均价格(不含运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入库前整理挑选费用)换算为“不含税价格”,并据以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用公式表示为:
农产品进项税额(T)=产品销售数量(Q)X单耗率(v)X期末平均购买单价(p)X扣除率(t)/[1+扣除率(t)]
例如:某乳业公司7月因持续高温炎热,甜奶粉销售严重受阻。公司决定全部生产淡奶粉。假定7月收购鲜奶1757.5吨,根据检测的平均干物质含量为11.12%,月末平均收购价格为2500元/吨;本月共生产淡奶粉185吨。但各月销售情况不同:7月份全部销售,8月份销售140吨,9月份销售42.5吨,各月平均售价分别为23400元,吨、22230元,吨、24570元/吨;平均单位成本为18000元/吨。企业采用投入产出法计算抵扣鲜奶进项税额,当地国税局核定该公司淡奶粉适用的鲜奶单耗率为8.115吨,则:
1.直接抵扣法下进项税抵扣额的计算
公司采购农产品原料时在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申请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后,即可直接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各月份鲜奶收购价格=1757.5×2500=4393750(元)
每月购入鲜奶即可抵扣进项税额=4393750x13%=571187.5(元)
2.核定抵扣法下进项税抵扣额的核算
依照前述公式,该乳业公司7—9月份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应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1)7月份淡粉销售清库,可核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为:
T=QXvXpxt/(l+t)=185 x8.115 x2500x17%/(1+170/0)=545334.94
销项税额=185x3400=629000(元)
应申报缴纳增值税额= 629000 -545334.94=83665.06(元)
增值税负税率=83665.06/185×20000xl00%=2.26%
(2)8月份淡粉销售比例为75.68%,可核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为:
T=QXvXpxt/(l+t) =140x8.115 x2500x17%/(1+17%)=412685.9
销项税额=140x3230=452200(元)
应申报缴纳增值税额= 454200 -412685.9=39514.1(元)
增值税负税率=39514.1/140x19000x100%=1.49%
(3)9月份,产品销售份额为22.97%,可核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为:
T=Q×v×p xt/(l+t)=42.5 x8.115 x2500×17%/(1+17%)=125279.65
销项税额=42.5x3570=151725(元)
应申报缴纳增值税额= 151725 -125279.65=26445.35(元)
增值税负税率=2644535/42. 5×2l000x100%=2.96%。
3.试点企业核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税负状况分析
计算表明,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后,试点企业不论销售规模大小或销售额多少,其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都是按照“配比原则”发生的,绝不会出现“留抵进项税额”现象,即试点企业的每个纳税期间都会产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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