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学院关于学生参和大型集体活动请销假的管理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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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学院关于学生参和大型集体活动请销假的管理规定

北京城市学院关于学生参与大型集体活动请销假的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日常考勤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参与大型集体活动的请销假流程,根据《北京城市学院学生手册》及相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关于请假的要求和规定 根据《北京城市学院学生手册》第六章“考勤与学习纪律”的规定要求,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一)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集体活动都进行考勤。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有关活动,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期期满后仍不能按时返回,应当办理续假手续。未准假而擅自不出勤者、超假未办理手续者或请假手续不齐全者,均按旷课处理。 二、学生参与大型集体活动请销假的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一条 学生参与校内外各级大型集体活动与上课、实习等学校统一安排的集体活动发生时间冲突且不可协调时,学生在得到活动主办方有审批权限负责老师的请假批准后,首先填写学校统一模板的请假单(详见附件1),详细、准确的注明所参与活动的主题、级别、主办单位或部门,承担任务角色等内容,请假条经有权限的审批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其它不符合规范的请假条均无效; 第二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如无特殊情况,应由学生本人亲自将请假条交予班主任、辅导员、任课教师等相关请假对象,不得事后补假;如有紧急情况需要事后补假的,补交假条需提交有证明人(老师)签字的情况说明,且假条在事后三日内补交有效; 第三条 学校各级大型集体活动主要是指由校级、校区和学部举办的校级、校区级以及学部级各项大型主题教育实践类活动,如:迎新晚会、主持人大赛、歌手大赛、艺术节、运动会等文体类活动、迎新生、开学典礼、毕业典礼等大型志愿服务活动、挑战杯等校内外学术科技及专业类学科竞赛、校内无偿献血等,校外区级以上活动要求校内主管职能部门审批后签字和盖章确认; 第四条 学生参与各级大型集体活动请公假期限原则上单次不得超过一天,超过一天需附详细的情况说明,并要求活动校内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人在“情况说明”中签字,予以证实;学生一学期内一门课程公假累计不得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超过者将参照《北京城市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中第十四条处理; 第五条 假满或假未满提前终止请假的,学生本人应当及时销假,销假请到批假部门(请假条存根处)进行销假登记;假满需要续假的,应当按照请假程序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六条 对于不履行请销假制度,擅自旷课和不参与集体活动的学生,按学生手册中相关管理办法及时予以严肃处理,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七条 凡未请假、请假未准而缺勤、超假或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者均按旷课论处,所造成的后果学生一律自负; 第八条 校学生处、校团委,校区学生处、分团委,学部学生科、团总支具有相应级别活动的请销假审批权限,审批人必须由部门指定专人负责; 第九条 学生因参加大型集体活动请假在1天以上(不含1天),需经有批准权限的部门第一负责人参照学生手册相关要求进行审批; 第十条 遇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重大活动,以及校级紧急活动,不能按照本规定上述条款流程申请公假的,可由申请人报送相关材料至校学生处、校团委,由校学生处、校团委与校教务处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本、专科全日制在读学生;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实施后,全校的公假条模板统一采用“附件1”形式,其他假条均不视为公假。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北京城市学院学生参与大型集体活动请销假登记单》 校教务处、校学生处、校团委 2013年11月1日 附件1: 北京城市学院学生参与大型集体活动请销假登记单校 区学 部班 级姓 名学 号请假时间年 月 日 点—— 年 月 日 点活动名称活动级别主办单位承担任务/职务审批人签字 (盖章)联系电话备注(是否按时销假)(此联存根) 北京城市学院学生参与大型集体活动请销假登记单校 区学 部班 级姓 名学 号请假时间年 月 日 点—— 年 月 日 点活动名称活动级别主办单位承担任务/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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