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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自行车人身意外损害保险理赔问题研究

  目前,在绿色环保交通工具中,地铁和公交车无疑成为人们的首选,但是无论是地铁还是公交车,均不能完全解决末端交通问题,人们在乘坐地铁和公交车之后,仍然需要步行到自己的最终目的地。发展公共自行车交通不仅能有效弥补这一块缺陷,解决公交系统的“最后一公里”问题,还可以实现换乘功能,解决节点交通问题,从而提高公共交通的机动性和可达性;同时,发展公共自行车交通,相比公交、地铁成本低廉,成效显著,且节约道路资源,减轻停车压力,有利地缓解了市区日益突出的“行车停车难”问题。在缓解大气污染和全民健身方面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所以越来越多的市民在出行时选择公共自行车已成为了一种趋势。俗话说“祸兮福所伏,福兮祸所依”,每样事物的出现都会具有两面性,公共自行车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中,也带来了诸多问题。例如市民在骑行过程中遇??意外伤害,该怎样进行理赔?目前仍然缺乏相关的研究,基于以上的问题,本文对公共自行车的人身意外伤害理赔相关事宜进行了调查分析,期待为今后的公共自行车系统更合理地运行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公共自行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的相关概念   公共自行车存在于公共自行车系统的服务站点,这些站点是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隔一定距离布设在地铁出口、社区大门口、旅游景点等人流集中区域的租赁站点,每个站点配置20~50辆左右的公共自行车,通过公共自行车管理系统可以管理租赁站服务点的公共自行车。每辆公共自行车单独配置锁车器和读卡器,市民通过办理借车卡来进行公共自行车的租赁服务,各个站点之间互通互联,在方便市民租借的同时也方便归还服务。   意外伤害是指因意外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事件,常用于保险业。按照保险业的常见定义,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我国的人身保险界普遍认为:不论原因结果,意外就是意外。我国的人寿保险公司通常在保单中将“意外伤害”定义为“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的身体遭受伤害的客观事实”。意外伤害是意外伤害保险所承保的人身危险,只有非常清楚地划分出什么是意外伤害,才能保证保险人在经营中的诚信、有利与优势,也有利于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成长和发展。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人通常将伤害分为不可保意外伤害、特约保意外伤害和一般可保意外伤害这三种。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了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因此意外伤害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外来因素造成的,指的是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被歹徒袭击、车祸、食物中毒、溺水等(2)突发的,指在一瞬间造成的事故,无较长的过程,如触电、落水、跌落等。而职业病是由于伤害逐步叠加形成的,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因此不属于意外事故。(3)意外发生的,指被保险人没有预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等等,另外有一些事故虽然可以预见或避免,但因为无法抗拒或履行职责无法回避,也应该列入“意外”的范围,如轮船发生大火而被迫跳海逃生,见义勇为同歹徒搏斗而负伤等。(4)非疾病的,疾病所导致的伤害,虽然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预料的,但这是人体自身产生的结果,不属于意外事故。例如脑溢血发作而不省人事。(5)身体受到伤害,意外伤害的对象必须是被保险人身体的所属部位,并且伤害的事实成立(如:触电但未伤及身体,则属伤害事实不成立)。   二、公共自行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存在的问题   自2008年 我国首次引进公共自行车截止2014年,公共自行车系统已遍布我国安徽、江苏、山东、山西、四川、浙江、湖南、广东、陕西、甘肃等多个省份。大多数拥有公共自行车的城市都确定了相应的公共自行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的内容,如(1)杭州市公共自行车在投保了骑车人人身意外伤害险、租赁第三者责任险后,市民在使用城市公共自行车期间,如果发生了道路交通意外事故,本人受伤的,经相关人员实地勘察并提供相关的证明可获相应的保险赔偿。同时,市民在使用公共自行车的时候,不慎造成了他人(第三者)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时,保险公司将对第三者进行赔偿给付,据了解,两者的最高保额均为10000元。(2)宁波市推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为成交单位,骑车人人身意外伤害成交单价为人民币2元/辆?年,第三者责任险成交单价为人民币2元/辆?年,暂定成交总价为人民币168000元。(3)瑞安市,保单有效年度为2014年,主要的保障责任是承担依法应由公共自行车服务中心承担的“三者人身赔偿责任”,累计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每一次事故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万元,医疗赔偿参照社保标准扣除200元绝对免赔额后赔付,每人医疗赔偿限额2000元。(4)武汉市公共自行车系统自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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