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合同的管理通则[试行].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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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合同的管理通则[试行]

PAGE  PAGE 1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合同管理通则(试行) 石油法字〔200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合同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生产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指导安全生产合同的订立和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分公司、直属单位和全资子公司有关的安全生产合同管理工作。 股份公司的参股、控股企业可参照本通则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合同管理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合同的内容、管理和组织实施应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生产合同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合同管理工作贯彻统一制度与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综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合同按以下类型管理: (一)员工安全生产合同,指股份公司或其授权的所属分公司、直属单位,以及全资子公司与本单位员工因劳动合同关系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 (二)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指股份公司或所属分公司、直属单位、全资子公司与其他当事人因工程服务项目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包括基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产品与服务互供总协议》、因关联交易项目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 第二章 安全生产合同的管理 第六条 股份公司安全生产部门依据本通则负责对安全生产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管理。 第七条 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和本通则负责对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进行统一管理,有关部门协助其管理。 股份公司人事部门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和本通则负责对员工安全生产合同进行统一管理,有关部门协助其管理。 第八条 安全生产合同应当与相应的劳动、工程服务合同同时谈判、同时报审、同时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未就有关安全条款达成一致的,不得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劳动合同、工程服务合同没有相应的安全生产合同或安全生产条款内容的,一律不准签订。 第九条 各类安全生产合同文本起草工作由股份公司各级法律部门负责组织,各级安全部门、人事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予以协助。 第十条 按照股份公司合同归口审查制度,员工安全生产合同的安全专业审查由授权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单位的同级安全部门负责,并签署意见;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的安全专业审查由具有该类合同管理权限的同级安全部门负责,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员工安全生产合同签订后,应报同级安全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已经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应与相应的劳动合同、工程服务合同同时履行,同级安全部门负责监督。财务部门办理结算付款手续时,应经同级安全部门签署意见。 第三章 员工安全生产合同条款 第十三条 员工安全生产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适用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 第十四条 员工安全生产合同当事人为: 甲方:股份公司或所属地区分公司、直属单位、全资子公司。 乙方:股份公司或所属地区分公司、直属单位、全资子公司的员工(自然人)。 员工安全生产合同应由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员工本人签订。受托人经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可以向他人转委托一次。员工个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签。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由其法定代表人与员工本人签订。 第十五条 员工安全生产合同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劳动合同同时签订,并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员工安全生产合同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合同期内员工岗位调整,从事与原岗位安全性质不同的工作时,应按新岗位的安全要求重新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 因劳动合同时间、内容变更的,员工安全生产合同应相应变更。 第十七条 甲方的权利: (一)要求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对考核认定身体条件或安全技能不具备所在岗位要求的乙方,有权调换其工作岗位。 (三)对乙方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章、制度,履行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四)对乙方在生产作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并按相应规定给予处理。 (五)组织或参与调查本单位发生的事故,并按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甲方的义务: (一)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告知乙方。 (二)提供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和防护用品;对从事危害作业的乙方按有关规定组织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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