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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论文-我国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制度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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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论文-我国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制度完善

以案说法课堂论文 第  PAGE 3 页 共  NUMPAGES 3 页 流浪的证人 ——我国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摘要】: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证人的保护缺乏预防性措施,保护立法上的不足,保护方法上侧重于事后保护,只有在证人被打击报复或者因为作证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后,才能启动法律的救济程序。对证人的预防性保护措施不力,导致证人的作证环境越来越恶劣,潜在的证人不敢或不愿出庭作证。而我国司法改革致力于控辩式的庭审模式,引进交叉询问制度和直接言词原则,保障被告的质证权。证人不出庭作证导致控辩式的庭审模式无法实现。因此,在我国建立,健全证人保护制度不仅重要而且刻不容缓。 【案例简介】案例一:2008年9月11日,淮河晨刊第十八版转载中国青年报《举报人因信息遭泄露被迫全家流亡》的文章:2006年,在浙江宁波市做小生意的肖敬明为一起杀人案作证,办案民警承诺为他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开庭时,因法院要求实名举证,导致信息泄露。之后,肖敬明一家遭到犯罪嫌疑人亲属和朋友的恐吓报复,不得不东躲西藏,四处流亡,女儿因此辍学。当记者采访时,他后悔不已:“假如时光能够倒流,我决不会再做这样的蠢事,可惜世上没有后悔药啊!”。 案例二:山东日照市东莞镇大池庄村民胡秀娟作证证明本村村民刘桂安强奸(未遂),刘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释放回村后,刘就扬言报复胡秀娟:“不是你作证,我怎么会坐牢!我早晚要收拾你!”。胡秀娟和丈夫分别找过村干部和派出所寻求帮助。但面对刘的威胁,村干部和派出所也无济于事,最后胡秀娟和8岁的儿子被杀。当公安人员调查现场的证人时,目击证人因为怕报复,都拒绝作证。有的村民说“俺就是看见了,也不告诉你们,因为他(刘桂安)要是不死,俺就得死。” [关键词]:证人保护 制度缺陷 制度构想 证人证言是司法活动中使用最早也是最为普遍的证据之一。在当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证人作证对于保证案件事实的认定和程序的公正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然而司法实践中证人不作证的现象非常多。造成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是什么?如何促使证人履行好义务 如何才能保障证人的权利 如何使中国的证人制度摆脱目前的困境和尴尬 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需要我们在诉讼理论上对证人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重新思考。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的现状 从我国目前证人保护的现状来看,侵害证人、打击报复证人事件屡见不鲜。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全国发生的对证人、举报人报复致残致死案件,由每年不足500件上升到现在的每年2000多件。 ?在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证人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宪法》第41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活动,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刑事诉讼法》第49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应依法给予其治安管理处罚。 该法第43条强调,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刑法》第307条第一款妨害作证罪和第308条打击报复证人罪都做出了相关规定。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条也规定了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处罚方式和力度。与实体相比,诉讼法的规定相对详细。该法第56,第57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第85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上述法律条款构成了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基本框架,形成从程序法到实体法的规范体系。确定了证人保护的范围,保护主体,保护内容,处罚措施。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证人保护制度还存在比较明显的缺陷。 二、设立证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 设立证人保护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实现公正,文明,高效目标的必然选择。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既是证人自身安全保障的需要,也是国家规定证人作证义务的逻辑结果,更是公民宪法权利得到保障的具体体现。它对于维护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人出庭作证,有效地发现和打击犯罪,进而维护司法权威实现刑事诉讼的良性运行具有重要意义。证人保护制度建立的前提是存在对证人的恐吓,伤害行为,这种行为使证人面临现实的和潜在的各种威胁,它严重影响着刑事司法的正常运作。因此,只有对恐吓证人的特点加以具体研究,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使证人安全得到有效保障。证人保护制度的价值意义体现在以下方面: (1)证人保护制度对于促进证人作证,进而提高刑事指控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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