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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事业编制问题的再次情况说明和合理请求

PAGE  PAGE 5 关于解决事业编制问题的再次情况说明及合理请求 尊敬的州政府及有关部门各位领导: 我们是和硕县从1993年—2001年这一期间从大中专院校毕业以后,由劳动人事部门按照统分生的待遇分配到和硕县所属宾馆、蔬菜大棚、金沙滩旅游公司等单位工作的,有些毕业生到2008年为止完全没有分配工作,需要说明的是当时我们全部是按照事业编制分配工作的,然而由于后来因企业改制或破产,所以从2008年至2010年4月起将我们分别分配到了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园林处、环卫处、协警、护林员等部门,但是我们的编制仍然是按照企业编制对待的,另外在这次分配中,更令我们想不通的是我们已经参加工作最多的17年,最少的也10年以上了,然而我们每月仅仅领取600多元的工资,各位领导,请你们想一想,现在一公斤羊肉都快50元了,在这种情况下600多元的工资怎么能够维持一家人的生活呢?我们当中有些每户三口人,有些四口五口,父母亲年老体弱,经常需要看病住院,需要我们照顾,孩子们都在上学,这些都需要我们来养活,另外我们当中夫妻二人有些丈夫没有工作,或妻子没有工作,600多元的工资让我们怎么能够生活下去呢?请问参加工作十几年的职工难道说就应该每月享受600多元的工资吗?这样做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问题的关键就是我们的事业编制没有得到解决,所以我们没有办法和所在单位享受事业编制职工的工资标准,也就是说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从2008年到现在几年以来我们先后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领导提出我们的合理请求,对此上级部门领导曾经多次指示为我们解决事业编制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2011年6月2日和硕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专门下文件,对我们提出的合理要求进行了答复,然而这份答复没有办法让我们接受,其理由如下: 1 答复中称:县级党政机关因工作需要,录用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必须经过公开招考,以这种答复作为理由不为我们解决事业编制问题是说不过去的。如上所述我们从93年参加工作以来曾经多次要求提出参加事业编制考试时,遭到了有关部门的拒绝,他们当时表示“你们本身属于企业的正式职工,不能参加事业编考试”,就这样使我们失去了参加考试最佳的机会,所以上述答复是说不通的,我们现在已经都是40岁左右的人了,现在让我们与那些大学刚毕业的学生一起参加考试,显然不合理,所以上述答复让我们无法接受。 2、1998年6月23日,州纪委,教育局,人事局专门下发巴党发[1998]14号文件,这份文件明确指出: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妇女政策,积极接受少数民族毕业生和女毕业生,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另外这份文件明确指出:“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公费大中专毕业生的分配就业实行主管部门负责的原则,主要面向本行业、本系统到乡以下单位就业。”“我们当中还有三名同志属于巴州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计委专门委培普通专科生,但是我们同样没有得到工作分配,这样做合理吗?我们完全可以和去河北进行委培的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解决失业编制问题”。由此可见,我们这批毕业生全部属于公费统分生,我们参加工作以后,完全应该按照事业编制对待,绝不应该是企业编制,所以和硕县的答复本身就不符合州人事局下发的【1998】14号文件的精神。 三、和硕县的答复中称:“县委县政府分别在1996年、1998年召开了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毕业生和毕业生家长就业座谈会,研究了毕业生分配问题。”这一答复和我们的具体情况不一样,有一定的区别,也就是说,我们在1996年以及1998年以前,已经参加工作,所以不能同等对待。 四、答复中反复强调,通过聘用解决事业编制问题。然而令我们根本想不通的是和我们的情况一模一样的6名同志确被按照事业编制安排了工作,更可笑的是,这6个人分别是:黄祥泽、古丽米热·肖赫来提、吴雪燕、龙云静、张辉、秦月娇,这6名同志是没有通过参加考试解决了事业编制问题,令我们想不通的是,这6人都是领导的亲属或子女,请问:各位领导,这样做符合相关政策吗?这6人仅仅是有证据的6名同志,我们知道还有很多,我们可以另行说明,【1998】14号文件明确规定,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就业方面必须严肃纪律,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徇私舞弊行为,难道说以上所指6个人不通过考试占事业编制不是一种违规行为吗。 五、当时分配工作的绝大多数都是蒙古族和维吾尔族,其中也有一些汉族同志,但是现在剩下的还是我们这样同志,从问题发生到现在,历届领导没有向我们做出过不解决事业编制的答复,但是现在的领导却表示:没有编制,为什么领导之间的答复又互相矛盾呢? 六、在2002年以前,如上所述,我们曾经多次要求考试,但有关部门都不同意,拒绝了我们参加事业单位的考试,但是当我们多次提出合理请求以后,2008年以后却又同意我们参加事业编制考试,请问:我们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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