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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一学期复习-名词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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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一学期复习-名词解释

大一第一学期期末复习资料整理 PAGE  PAGE - 25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法理学第一学期复习—名词解释 法学:又称法律学,是一门专门以法律现实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法律现实包括: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法的创制、实事、法律监督和一切在法律上有意义的行为及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制度等法律现象。法学研究与法律现象优质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社会过程、研究制约着法存在和发展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状况,特别是要研究归根到底决定着法的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经济状况。法学是一门具有政治性(与国家政权密不可分,是运用国家权力有力的工具)和阶级性(与阶级、阶级斗争密不可分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个阶级表达不同利益的工具)的学科,具有应用的职能、认识论的职能和意识形态的职能。 社会调整:确定个人和集体的行为,指明其发生作用的方向,并把这些行为纳入一定范围、目的和秩序之中的活动;社会调整是社会固有的属性,法作为一种社会调整措施,不是从来就有的,他的产生受到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组织、文化等条件的制约。分为内在调整(教育—习惯)和外在调整(道德、宗教、法律、纪律等);肯定性社会调整(奖励)和否定性社会调整(制裁);正式社会调整(社会组织执行)和非正式社会调整;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二者相结合形成法律调整,是最发达的调整方式;自己解决的社会调整和由第三方拮据的社会调整。 法:国家判断人们行为合法不合法的标准,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的最基本特征是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规范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技术规范是调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由国家制定(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船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一般指成文法的创制)或认可(承认已有的规范有法律效力)的,与国家权力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定的社会关系的;是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规范(是法律区别于其他非法律的重要标志)。法的性质:法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一种形态,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统治阶级通过其掌握的政权将自己的意志制定、认可为在社会上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成为国家意志,全社会一体遵行,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物质制约性,起决定性作用的是被一定生产力水平所制约的生产关系、经济条件。法具有规范作用和职能,即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其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其职能是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确认、建立并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前者就是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保证统治阶级意志的实现,确认统治阶级地位、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关系、国家在各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建立(根据统治的需要,建立一定的国家系统,在政治、经济、文化上使制度合法化、国家化)、发展(为社会发展提出方向,规定一种概括的行为规则,使行为规则在一定范围有组织发展,直到建立一种社会关系)一定的社会关系,是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确立一定的法律秩序,;后者就是法的保护性职能(保护已建立的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不受侵犯,排除同该社会关系不相容的关系,恢复或弥补被侵害的权利,制裁违法犯罪行为)即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以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是指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社会作用和职能(包括社会政治职能和作用确定统治阶级在政治经济上的统治地位,建立相应的制度;限制被统治阶级的活动在法定范围内,镇压被统治阶级反抗;调整和解决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和统治阶级与同盟者的关系;保护主体的合法权益;制裁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开展国际交往、社会公共职能和作用指一切有关全社会的是武警型管理,保障人类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的职能,具有社会意义)。 利益:是社会发展按规律作用与人所产生的与当时生产力相一致的要求,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即是积极关系又是消极关系),表现为主体的需要和满足这种需要的措施,利益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利益是法的基础,是发的物质制约性的重要方面,一个阶级只有认识自己的利益,才有可能将这种意志和目的上升为法。 法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各个因素所组成的系统,构成法制的法,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现行规范的总和。它与国家有紧密地联系,而与民主制没有必然的联系,由国家就有法制;其内容包括一个国家地区以法律为核心的全部上层建筑;区别于部门法中的法律制度(部门法中的法律制度不属于上层建筑)。法制的构成,一国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有机联系的整体构成法的体系(内在),一国不同层次、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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