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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北京市平谷区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点评北京市(平谷区)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第一章 内、外资新旧政策衔接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
一、内资原政策与新法的衔接问题
(一)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时间的衔接问题
问:按照新法《实施条例》第十八、十九、二十条的规定,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合同约定债务人、承租人、特许权使用人(以下简称付款人)应付相应收入的时间确认实现收入;原政策规定,三项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时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无论合同是否约定应由付款人支付,只要根据合同约定权属于当期发生的均应作为当期收入。
实施新法后,对于原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已计入当期收入,但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在新税法实施后的,如何确认收入额?
答:根据实体法从旧原则,同时考虑新法规定,可以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对于原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已将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计入当期,但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在新法实施后的,按合同约定的付款人应付金额减去以前年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中国财税浪子】这种业务经常发生在业务跨期长,而款项在后期集中支付的情形。比如,2007年1-2008年6月租赁期,全部租金在08年6月一次性收取的情况下。这个解释比较合理。我更建议大家思考一下款项支付方的所得税处理?
(二)以前年度未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衔接问题
问:对企业在2008年以前发生的,按照原政策规定应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行新法后如何扣除?
答复意见如下:
1、参照《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规定,企业在2008年以前发生的,按照原政策规定应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应按照原政策规定结转到2008年度,与新法实施后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合并计算,按新法规定扣除。
2、按照国税发[2003]83号的规定,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业务宣传费,可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按规定的标准扣除;按照国税发[2006]31号文的规定,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因此对2006年1月1日前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业务宣传费,可以结转至2008年扣除,不得再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对于2006年1月1日后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业务宣传费,可以结转至新法实施后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业务宣传费按新法规定执行。
3、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其他企业新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扣除的业务宣传费不实行结转扣除的政策,因此实行新法后其他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业务宣传费不予扣除。
【中国财税浪子】原国税发[2000]84号文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KQP8M+ ?这里没有任何可以结转以后各期的授权。
(三)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的衔接问题
问:新法对固定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相对原政策做了调整,如原政策规定电子设备的最短折旧年限为五年,新法规定最短折旧年限为三年;原政策规定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率为5%,新法规定企业可以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实行新法后,如何确认实行新法前已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是按照新法的规定进行调整还是延用原政策?
答:实行新法后,基于实体法从旧的原则,为减少财税差异和减轻纳税调整的工作量, 2008年1月1日前已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仍延用原政策,在税务处理上不再调整。
【中国财税浪子】这个观点我是赞成的。但是,如果有个纳税人说,我不怕麻烦,我不怕纳税调整,我就是调了,也没有法规说禁止我调整,法不禁即为许可你怎么办?我还真遇见这么一个较真的人,我当时都被问傻了。后来我终于找到一个理由,实施条例说了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可是折旧还是说不通呀!
(四)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衔接问题
1、问:新法实施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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