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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营销工作质量考核办法(修订版)教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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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营销工作质量考核办法(修订版)教程

电力营销工作质量考核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电力营销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杜绝营销工作环节中的“跑、冒、滴、漏”,提高电力营销工作质量和公司经济效益,提升优质服务水平,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电力营销业扩、抄表收费、审核结算、电价、供用电合同、计量以及反窃电工作等全过程及优质服务纳入考核管理。 第三条 电力营销人为差错在调查清楚后,对有关责任人员,要视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第四条 电力营销事故在调查、分析、结案后,由公司按本办法及干部管理权限对事故责任人员及事故单位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对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员的经济处罚在工资或奖金总额中考核扣罚。 第五条 本办法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国家电网公司电能计量故障、差错调查处理规定》、《江西省反窃电办法》、《江西省电力公司对内外勾结盗窃电能行为的处理规定》、《江西省电力公司抄核收管理办法》、《江西宜春供电公司电力营销工作质量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公司成立电力营销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营销部、监察审计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工会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营销部,负责对电力营销工作质量日常工作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电力营销工作人为差错由营销部负责调查与考核。 第九条 电力营销事故由公司负责调查与考核。事故行政处理意见报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条营销部是公司电力营销工作质量职能监督管理归口部门,有权随时调阅电力营销工作所有档案资料,营销三中心、各供电所应积极主动配合。 第十一条 凡发生电力营销事故,必须上报公司考核领导小组,从发现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天,不得无故拖延或隐瞒包庇。 第三章 工作质量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电力营销工作质量考核分为人为差错和事故两大类。按其性质、经济损失及造成的影响大小,将人为差错分为轻微人为差错、一般人为差错、重大人为差错;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第十三条 轻微人为差错 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 (1)用电客户按规定填写用电申请后,业扩工作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无故拖延; (2)建立工作传单、抄表卡片、电费帐、用电客户台帐、计量资产台帐等档案资料时,漏记、错记、随意涂改; (3)工作传单积压、填写错误或无用户签章(含填写模糊不清或涂改); (4)在办理用电客户新装、增容、变更等用电业务时,违规审批; (5)计量装置有异常情况,现场工作人员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了未及时开出工作传单,或业务人员未及时传递,或现场处理人员未及时处理; (6)对连续六个月不用电(季节性用电除外)客户不申请办理暂停手续,抄表员未按规定填写异动情况记录; (7)抄表员未按月抄表或无特殊原因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擅自更改抄表时间,月不到位户数:大工业客户一户及以上,或月不到位率:照明客户超过2%,其他客户超过1%; (8)领用和使用的防撬铅封没有记录在《封表钳铅封使用记录本》,或没有记录防撬铅封编号及回收的防撬铅封编号; (9)对拆除的旧封印没有回收或回收的防撬铅封、作废的封表钳与防撬铅封没有办理报废手续; (10)未按规定及时与客户签订、续签、改签供用电合同,且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11)未按规定及时与客户签订产权(客户自建配电设施)移交协议,且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12)签订供用电合同正式文本,留有待定内容、待填写的空格及不必要的可选条款,使用模棱两可的语句或词句不准确,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13)未按规定及时开展用电客户用电普查; (14)差错电量每次0.1万千瓦时以下,但未造成电量或经济损失; (15)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下; 第十四条 一般人为差错 未构成重大人为差错,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一般人为差错: (1)未按规定编制计量装置周检、测试计划或未按周检测试计划修校及测试; (2)丢失用电客户用电资料、抄表卡片、电费帐、结算凭证、电费收据、收费图章; (3)对逾期不交电费的用户,未按规定擅自减免滞纳金; (4)电费、违约金、违约使用电费收入未及时上缴,电费帐户共计存款私自积压50万元以上连续5天; (5)装表接电过程中出现接线端子螺栓未拧紧,错误记录未按规定更正或涂改,电度表底码涂改者; (6)无正当原由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私自启封或加封,且未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 (7)对用户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的违章用电、窃电案件,用电检查人员未及时查处,无故拖延; (8)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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