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大论坛:2011经济法表格笔记_很实用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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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概述: 经济法的体系 宏观调控法 财税调控法财政法财政体制法具体包括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财政收支法税法税收体制法税收征纳法金融调控法计划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市场监管法)反垄断法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也属于市场规制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缩记法,经济法体系可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经济法的渊源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全国人大制订的,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注意:全国人大每年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和年度计划,从法理上说,应与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属于“法律”的范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订,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怎么扣除。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制订,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经济法的主体: 分类 1.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 宏观调控法主体 调控主体: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是重要的调控主体。受控主体:企业(包括商业银行)、经宫者、消费者,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受控主体或者受制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是重要的规制主体。受制主体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立法主体(如全国人才)执法主体(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检验局)注意:民法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二者地位平等),而经济法则正好相反,主要是强调主体的差异性(工商局对企业进行规制时,二者的地位不平等)。资格的取得 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 1.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要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2. 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注意:只有某些特殊行为(如银行、保险、证券)有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哪些企业可以卖西瓜,法律没有限制,老老实实接受限制、依法纳税即可。想开银行,则需要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的限制。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虽然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资格或者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属性1.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2. 所从事的行为,可能是合法的行为,也可能是违法的行为。基本分类 调制行为从调制行为的领域来看宏观调控行为 财税调控行为金融调控行为计划调控行为市场规制行为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可分为横向对策行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纵向对策行为:如企业到底是依法纳税还是偷税。注意:发动和实施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其所从事的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简称为“调制行为”。对于宏观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接受调控或规制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是否接受或遵从,其行为可称为“市场对策行为”。其他分类从主体角度作出的分类单方行为:调制行为是国家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在形式上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经济法主体达成合意。就是说国家出的政策,不需要跟下面的企业商量。非单方行为:市场主体的横向对策行为发生于多个市场主体之间,就是说一个企业不行,要多方。自为行为代理行为从行为对象角度作出的分类 抽象行为:调制行为属于抽象行为(任何偷税的企业都将面临着税法的严惩,不是针对某一个企业制定的政策)。具体行为:对策行为属于具体行为(每一个企业偷税的对策各不相同,有的选择不再偷税,有的选择继续偷税)注意:调制行为一般属于要式行为(有明文立法),而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法律一般不作特别的形式要求? ???(企业无需将自己偷税的行为方案上报给税务局)。从行为效果角度作出的分类调制行为有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级的。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从合法性的角度来看,既可能合法,也可能非合法。行为的四个要素 行为目的从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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