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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教程
大唐巩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强
制
性
条
文
执
行
实
施
计
划
2016年2月
大唐巩义“上大压小”新建工程
强制性条文执行实施计划
第一条 为了在大唐巩义“上大压小”新建工程建设中强化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简称强制性条文)的力度,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特制定本实施计划。
第二条 本计划适用于大唐巩义“上大压小”新建工程,参与其工程建设的项目公司、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监理单位等均应贯彻执行。
第三条 为保障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成立大唐巩义“上大压小”新建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成如下:
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
组 长:陈温良
副组长: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强制性条文执行办公室
主 任:毋世珍
副主任:陈庆国 郑旭 各施工单位总工
第四条 各参建单位应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小组(项目总工程师任组长、质量部安监部主任任副组长、各专业主任工程师为组员)。
第五条 强制性条文执行组织机构图如下:
项目强制性条文
执行领导小组
项目强制性条文
执行办公室
建设
单位
强制
性条
文执
行小
组
监理
单位
强制
性条
文执
行小
组
勘察
设计
单位
强制
性条
文执
行小
组
各施
工
(调
试)
单位
强制
性条
文执
行小
组
第六条 强制性条文执行办公室职责如下:
a)负责强制性条文执行总体策划;
b)负责编制本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c)负责审核各单位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管理制度;
d)负责实施阶段性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并公布检查报告;
e)负责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七条 强制性条文执行小组职责如下:
a)负责编制本标段(项目部)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b)各专业主任工程师负责编制本专业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
c)负责组织经常性自查;
d)负责参与强制性条文办公室组织的阶段性检查;
e)负责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整改;
f)负责建立强制性条文实施台帐;
g)监理单位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复验与闭环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强制性条文培训管理制度及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与考核制度。
第九条 各单位、各标段、各专业应将现行适用强制性条文摘录汇编,形成书面版和电子版形式编制成册。
第十条 各单位应对标准的进行动态管理,以保证强制性条文的现行和有效。
第十一条 为使强制性条文在工程中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强制性条文的宣贯与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熟悉并掌握其内容和要求,正确理解与执行。
第十二条 要求各单位各专业人员对本专业有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必须做到应知应会,知行合一,并纳入考核。
第十三条 强制性条文检查方式如下:
a)重点、关键部位的日常检查。包括各单位的自查与建设、监理单位对有关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不符合项)应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b)阶段性自查与专项检查。包括工程质量监督站的阶段性自查,各单位可在中心站各专业阶段性监检前15天内进行;
c)电力质量监督中心站及地方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阶段性检查: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其监督检查,做好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
d)主管上级检查。
第十四条 在各标段编制的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提出整个工程的强制性条文检查计划,报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执行强制性条文过程中,应形成的执行记录、检查记录和表式如下:
a)执行记录
培训学习记录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应反映强条内容
初步设计审查记录、施工图设计审查记录、施工图会审记录(应审查强条执行情况)
施工技术交底记录(有强条内容的,应进行明确而具体的交底)
检验批验评记录(有强制性条文内容的应详细填写)
分部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供强条检验项目检查记录(智能建筑与钢结构验收规范等已有要求)
单位工程验收时在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的“主要技术资料及施工记录”项目中宜增加强条执行情况记录
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可参照《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附录表C.0.3)
强制性条文实施台帐(执行情况汇总统计表)。表样式可参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指南附件一)
b)检查记录
对企业(法人单位)的检查记录(8号文表1、表2);
——工程概况表(8号文表3);
工程现场强条执行情况检查表(火电勘测设计部分,8号文表4-1);
工程现场强条执行情况检查表(火电施工部分,8号文表4-2);
第十六条 凡是在各种监督检查中确定为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问题,都属于必须整改的问题。监理单位出具强制性条文不符合整改通知单,由责任单位负责整改落实,由监理单位负责整改验收与评定,实现闭环管理。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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