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法考试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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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公告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发布时间: 2013-06-05 【我要纠错】 【字号大中 小】【打印】【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公 告 (第13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 有关规定,现就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 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 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市、区) 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 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县级市、区)(不属于国家 或者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 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市、区);重庆、陕 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 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 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 名人员户籍为准,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 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 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 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 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 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 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领取 A 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 B 类法律职业资格 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 试。 (二)报名方式与时间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方式。报名人员通过网上填报报名 信息、交纳考试费、下载打印准考证。不再进行现场确认。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为6月16日至7月5日。报名人员应当在 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 及步骤进行网上报名。逾期不予补报。 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 不能完成网上报名的,可在报名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各地具体报名事项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发布公告。 江苏省、河南省、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阿勒泰地区、克 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和田地区考试报名有关事项需现场办理。选择在上述地 区报名参加考试人员,有关报考事宜按照上述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公告办理。 报名人员可选择使用维吾尔文、哈萨克文、蒙古文、藏文、朝鲜文五 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维吾尔、哈萨克、蒙古 文试卷考点、考场,内蒙古自治区设蒙古文试卷考点、考场,西藏自治区设藏文 试卷考点、考场,吉林省设朝鲜文试卷考点、考场。 (三)报名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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