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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时如何合理规避风险 日后顺利获得理赔
买车后,绝大部分人都会在短期内上各种保险,包括第三方责任险。并认为一
旦上了保险那就真正 “保险”了,除了保险事故时,就本着方便、快捷、息事宁人
的出发点处理问题,比如与第三人达成调解或者庭下和解,但当其拿着调解书去保
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调解金额中有相应的如精神损害赔偿等不予理赔项目
存在为由拒绝赔付。那么,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到底应不应该赔付?投保人应在和解或
调解时注意哪些问题才能顺利获得理赔呢?
一、交通队作出的赔偿调解书能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吗?
2007年3月12日,张先生与 A 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
期限为2007年3月13日至2008年3月12日。保险金额为50 000元。合同约定被保险人
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
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
下列免赔率免赔: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 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 15%,负同等
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2007年12月20日18时45分,张先生
驾驶的车在行驶中左后轮胎爆胎后停下修理时,适时有李某驾驶旅行车由后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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驶来,旅行车前部与中型普通货车左后部相接触,造成李某死亡,两车损坏。后经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认定:张先生与李某为同等责任。
2008年1月17日,事故双方就发生事故签订《交???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内容
为由张先生一次性赔偿李某人身损害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整。双方以现金
方式已于2008年1月7日过款完毕,过款后双方解除事故关系。后张先生向保险公司
理赔,要求其给付保险金5万元,保险公司以赔款数额是由调解达成,调解书不能作
为理赔依据为由不予理赔。无奈,张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与 A 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体现了当事人的
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有效。虽然 20万元
赔偿金中了可能包含了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同约定不予理赔的内容,同时合同亦约
定了对于投保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免赔率,张先生确实也未对 20万元的构成进行说
明和举证,但第三人李某已经死亡,对其作出 20万元赔偿金的调解并不显得不合情
理。更重要的是,扣除了相应的可能存在的精神损害赔偿及免赔金额,投保人应当
赔偿第三人的金额应仍高于5万元的保险金额,所以法院对该项内容进行了酌定,认
为张先生的诉请虽未进行明确区分,但其诉请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法院予以
支持。
二、法院作出的调解书能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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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3月26日,赵先生将其捷达小客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
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险种,保险期限自 2006年3月26日零时起至2007年3
月25日二十四时止。2006年11月28日,赵先生驾驶被保险车辆在朝阳区静安西里皇
家酒店前将刘先生撞伤,造成其多处骨折,刘先生住院 78天,住院期间,赵先生垫
付医疗费14 437.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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