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 GUCCI SPA)诉上海麦伦办公用品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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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 GUCCI SPA)诉上海麦伦办公用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376号 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 GUCCI S.P.A.)。 法定代表人卡尔洛·伊莫,常务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国宝,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麦伦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家德,董事长。 被告江苏立信纸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家德,董事长。 被告上海世纪联华超市虹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金萍,经理。 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松,江苏镇江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诉被告上海麦伦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伦公司)、江苏立信纸品科技开 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信公司)、上海世纪联华超市虹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联华超市)侵犯商标专用 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经审 查,于2007年11月22日作出裁定,决定对被告立信公司采取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于2008年1月30 日作出裁定,决定对被告世纪联华超市采取证据保全措施。2008年1月10日、4月1日,本院两次公开开 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苏国宝,被告麦伦公司、立信公司和世纪联华超市的共同委托代 理人陈松两次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戈,被告麦伦公司、立信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家德参加了 第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全球最大和顶尖的高档豪华产品生产商之一,产品覆盖皮具、服装、高档文具等 众多类别,在世界各国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卓越的声誉。2006年10月,原告在中国获准注册“GG图 形”商标,注册类别为国际分类第16类,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文具、纸张等。2007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 世纪联华超市正在销售带有原告“GG图形”商标的笔记本,其封皮上大面积、大量地使用了与原告的“GG 图形”商标完全相同的标志。原告购买了上述笔记本两本,并对购买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根据笔记 本的标签所显示的信息,被告麦伦公司与立信公司为该笔记本的生产者。原告认为,被告麦伦公司、立 信公司所生产的笔记本与原告“GG图形”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商品,该两被告在其笔记本上使 用原告“GG图形”商标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该两被告的生产、销售行 为以及被告世纪联华超市的销售行为均构成对原告“GG图形”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鉴于被告麦伦公司、立 信公司的生产、销售规模,被告世纪联华超市为一家大型的知名连锁超市,三被告的侵权行为必然给原 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麦伦公司、立信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 侵犯原告“GG图形”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含有侵权标识的成品、半成品以及包装物;被告世纪联华 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GG图形”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 元。3、三被告承担原告为调查和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 等其他相关费用。审理中,原告对诉讼请求进行了调整,放弃了第1项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被告麦伦公 司、立信公司“销毁含有侵权标识的成品、半成品以及包装物”的部分请求;并将第3项诉讼请求所主张的 各项合理费用,包含在第2项诉讼请求所主张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之中。 三被告辩称:1、原告商标知名度低。原告“GG图形”商标在2006年注册,使用时间较短,且原告所 举证据也未能证明其所主张的“极高知名度”。2、因被告麦伦公司仅负责被告立信公司相关产品在上海地 区的销售,事先不知道笔记本封皮图案涉嫌侵犯原告商标权,故在本案中被告麦伦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3、被告立信公司自案外人处购买皮革原料,事先并不知道上面的图案是原告商标图案。产品原料有合法 来源,被告立信公司无侵权的主观故意。4、被告世纪联华超市与被告立信公司存在长期购销合作关系, 被告世纪联华超市虽销售了被告立信公司提供的涉嫌侵权的笔记本,但已尽合理审查义务,应免除赔偿 责任。5、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 经审理查明: 原告是一家经营皮革、服装等商品的意大利企业。2006年10月21日,经中国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 在第16类商品类别上注册了“GG图形”商标,注册号为3941814,核定使用商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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