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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XX专业合作社工作制度教程
砚山县集群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社员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体现民主管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从全体成员中选举产生,每十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成员大会职责:
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会成员;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种植计划;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审议批准理事???、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做出决议;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成员大会由理事会(理事长)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第七条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成员大会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书面委托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两个成员。
第九条 成员大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条 本制度已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年 月 日
砚山县集群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
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理事会的行为,促进合作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
第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因工作变动,理事会成员资格自动取消,所缺理事会成员需由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重新选举产生。
第四条 理事会是合作社的管理机构,理事会职责:
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聘请或解聘须报请监事会批准执行;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监事长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可以邀请部分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六条 理事会接到监事会质询或建议的书面通知后,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七条 理事会成员必须经常深入成员中,调查研究,了解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督促解决;理事会要虚心听取成员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成员及监事会监督。
第八条 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主要职责:
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理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条 本制度已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年 月 日
砚山县集群种植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监事会
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监事会行为,促进合作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工作执行情况。
第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因工作需要,监事会可聘请相关人员作为名义监事长或执行监事;监事会成员作变动,监事会成员资格自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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