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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来梵:司法上的创举与谬误——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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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来梵:司法上的创举与谬误——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PAGE  PAGE \* MERGEFORMAT8 司法上的创举与谬误——也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林来梵*   一、案情重述:不是故事的梗概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 都已经变成“故事”了。对于故事,人们可以随意讲解,任性解读。但笔者在此则冒着价值中立主义的风险,对其试加“客观”的重述。对笔者而言,如果我们想起或有必要确保法律话语系统的独立性、自足性和严肃性,不得不重视追求这种客观的、价值中立主义性质的叙述。 此案的不是“故事”的梗概如下:   1800年11月,自美利坚合众国成立以降一直处于执政地位的联邦党(federalist),在总统和议会的两大选举中连遭挫败。[2] 于是,按规定将于翌年3月3日下野的该党领袖亚当斯(Adams)总统和国务卿马歇尔(John Marshall),便力图在司法机关中调整有利于本党的人事安排,以期尽量挽回两大选举中的败局,并同时维护现行宪法秩序的运作。   同年12月,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Ellsworth以健康上的理由提出辞呈,亚当斯便断然任命尚在任中的国务卿马歇尔填补该职。[3] 与此同时,仍然由联邦党控制的国会,也赶在其任期终了前匆忙通过了两个有关联邦法院组织的法律,其中一部即是1801年2月27日的《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Organic Act)。根据该法的规定,总统可以任命该区之内共42名的治安法官(Justices of Peace),任期为5年。[4] 这一职位并非那么重要,但实际上由于其任期可跨越下届总统选举,新当选的杰弗逊总统除修改该法之外,将无法替换人选。   1801年3月2日,亚当斯任命了这42名治安法官。这些任命大多在3月3日午夜以前经参议院同意、总统签署、国务卿盖章后生效,故接受任命的人们被称之为“午夜法官"(midnight judges)。由于时间仓促,在这批被任命者之中,有些人的任命状顺利地赶在3月3日晚上由马歇尔的兄弟詹姆士完成送达,而另外一些人的任命状则因当时的交通和通讯条件而未及发出。本案的当事人威廉。马伯里 (William Marbury)正是其中的一位倒霉者,但恰恰因此而使自己的名字被写入一个著名的宪法判例的正式名称之中。   1801年3月4日,共和党领袖杰弗逊(Jefferson)正式出任美国第3任总统。当他得知有17份治安法官的任命状仍滞留在国务院的抽屉时,便授意他的国务卿麦迪逊(Madison)不要发送这些已经签署并经封印的任命状,而将其“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了"。此后,共和党人控制的新国会于1802年3月8日成功地废除了《巡回法院法案》,但没有撤销有关治安法官的《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为了防止马歇尔控制下的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上述行为作出挑战,新国会还进一步以法令形式迫使最高法院从1801年12月至1803年2月关闭了长达14个月之久。   麦迪逊之拒发任命状,自然引起了已获任命但却未接到任命状的人的不满。其中,马伯里与另外三个同样情形的人便以1789年的《司法法》[5] 第13条的规 定为依据,[6] 直接诉至最高法院,请求对国务卿麦迪逊发出职务执行命令书(writ of mandamus),强制其交付那些任命状。   二、判决要旨是这样的   时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马歇尔(C.J.Marshall)亲自写下了这份著名的判词(judgment ),其中包括以下三个核心的要旨。   (一) 本案三个有待解决的具体问题   判词主要围绕着本案所涉及的三个具体问题而展开。这些问题是:第一,马伯里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任命状?第二,如果他有这个权利且这一权利受到了侵犯,那幺美国的法律能否为他提供法律上的救济?第三,如果法律确实应当为申请人提供救济,那幺是否应由联邦最高法院发出职务执行命令书?   就第一个问题,判决认为:任命状一经总统签署,任命即为作出;一经国务卿加盖合众国国玺,任命状即为完成。既然马伯里的任命状已由总统签署,并且由国务卿加盖了国玺,那幺他就已经获得任命。因为创设该职位的法律赋予该官员任期5年,有不受行政机关干预的权利,所以这项任命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赋予该官员各项法律上的权利应受他的国家的法律的保护。最高法院认为,阻碍马伯里的接受任命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是侵犯法律权利的行为。   对于上述的第二个问题,判词论述到:法的权利的实质乃在于一旦受到侵害就可得到法律上的救济这一点之上。政府的首要责任之一就是提供这种救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被宣称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如果它的法律对于侵犯所赋予的法律权利不提供救济,那就当然配不上这一高尚的称号。而马伯里有权利得到任命状;拒发任命状侵犯了他的权利,他的国家的法律为此必须对他提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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