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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doc
《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常见问题
一、事项名称是?
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核发单位、审核部门、地址、电话?
1、核发单位:贵阳市农业委员会
2、审核部门:贵阳市农业委员会动物防疫检疫处
3、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市级行政中心(二期)C区321室
4、电话:0851—7987225
三、法律依据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0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办法》(2014年1月21日 农业部令第7号)
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四、申办条件有哪些?
(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1、动物隔离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2)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3)场区周围有围墙;(4)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5)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6)有配备消毒、诊疗和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7)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8)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2、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1)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2)有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3、动物隔离场所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4、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5、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免疫、用药、消毒、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1、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2)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3)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4)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5)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3、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1)配置机动消毒设备;(2)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3)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4、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五、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有哪些?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情况;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情况。
六、办理程序?
申办人向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提交书面材料;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受理并初审;并向贵阳市政务大厅农委窗口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政务大厅窗口受理后,兽医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书面材料的核实。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市农委兽医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照标准进行现场核查,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发证工作。
七、对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监督检查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二)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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