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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车险通赔管理办法.pdf
太保产发〔2007〕320号
关于印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车险通赔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分公司,温州、东莞中心支公司:
为确保全国车险通赔服务的顺利实施,强化理赔的标准化、
规范化管理,总公司制定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车险通赔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
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总公司营运支持中心理赔部联系。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1-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车险通赔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发挥我司服务网络优势,为异地出险的车险客户提
供更及时便捷的理赔服务,提升公司品牌形象和产品竞争力,进
一步规范理赔工作流程,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定义
全国通赔案件(以下简称“通赔”):是指在车险集中理赔
系统的数据平台上,对涉及异地出险的保险车辆由两个及两个以
上分公司共同处理完成的案件。
承保公司:指出险保险车辆的出单公司,包括分公司和中心
支公司所属机构。
受托公司:指在系统中除承保公司以外的参与各环节理赔处
理的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
第二条 实现目标
实现全国通赔后,通过车险集中理赔系统,实现车险赔案在
不同分公司的报案、查勘核损、理算和结付赔款的无缝隙流转,
体现标准化、便捷化的理赔服务,减少客户索赔成本,满足客户
在异地出险后根据需要进行异地报案、异地查勘、异地交付索赔
资料以及异地领取赔款等多种选择。
第三条 管理岗位
为保证通赔案件的有效管理,减少沟通层次,落实责任制
度,全司各分支机构均须设置专门的“通赔管理员”。
-2-
一、分公司及中支公司须分别设置调度、查勘、核赔环节的
“通赔管理员”,负责该环节通赔案件的流程跟踪、进程推进和
争议处理;负责对该环节通赔案件进行统计和分析。
分公司及中支公司理赔部门负责人是通赔案件的第一责任
人,负责对本公司通赔案件的整体监督和管理。
二、总公司“通赔管理员”负责对全司通赔案件的跟踪、督
办和检查;负责对通赔案件涉及争议处理的沟通、协调和仲裁;
负责对全司通赔案件的统计、分析和监控;负责定期向计财部门
提供通赔案件查勘费结算清单。
第四条 处理规则
一、通赔案件由承保公司负责核赔。
二、同一损失项目的估损和核损(价)工作在同一家公司完
成。
三、通赔案件的系统单证收集和理算工作在同一家公司完
成。
四、同一事故项下的交强险赔案和商业险赔案在同一家公司
理算完成。
五、特殊类型的案件即通融案件、诉讼案件、先行赔付案
件、补赔案件、追偿案件由承保公司收集单证和理算。受托公司
不参与上述特殊案件的系统内理算处理。
六、注销、拒赔案件可在受托公司发起相关申请,但核赔由
承保公司完成。
七、通赔案件的系统操作流程须严格按照已下发的《车险集
中理赔系统通赔案件操作实务》规范处理。
第五条 操作规范
-3-
一、通赔案件在各公司之间的流转和衔接
1、通赔案件在各分公司之间通过车险理赔系统流转处理,
通赔管理员和调度人员负责通赔案件在本公司的任务派发和流程
跟踪。通赔案件须严格按照系统流程处理,各环节处理必须保证
规范性和时效性,各分支机构不得推诿、拖延通赔案件的处理。
2、对委托处理的案件如有风险提示等其它信息可以通过书
面通知。为保证通赔案件的及时处理,在通过系统流转的同时,
可同时采用电话、邮件等实务方式及时通知受托公司。
二、单证缮制及管理
1、通赔案件的单证要求及单证上传规范均按照总公司现行
的相关管理规定及实务规范执行。
2、受托公司对赔案的查勘报告、调查笔录、现场记录等资
料,应一并上传扫描至理赔系统,以便承保公司或处理其它环节
公司审查、核对。
3、受托公司在基本代查勘费以外支付的专项代查勘费,由
受托公司先行报销后,将有关单据及本公司报销凭据一并上传扫
描至理赔系统;承保公司审核时应核对委托事由、查勘地点、查
勘事故等情况与上传资料是否吻合,审核确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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