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养鸡养鸭试点方案[修改稿].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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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养鸡养鸭试点方案[修改稿]

PAGE  PAGE 5 xx市政策性肉鸡肉鸭养殖保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开展政策性肉鸡肉鸭保险试点工作,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政策性肉鸡肉鸭养殖保险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维护农民利益为核心,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紧紧围绕发展畜禽产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这一主题,做好试点工作,为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全面开展积累经验、探索路子。 二、开展政策性肉鸡养殖保险遵循的基本原则 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我市政策性肉鸡肉鸭养殖保险试点采取由畜牧协会代办,保险机构经办的模式,具体工作的开展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原则。根据中央农业保险政策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选择肉鸡肉鸭养殖企业进行试点,以此进一步拉动全市农业结构调整。 (二)自主自愿原则。要在养殖户、保险机构和农业、财政、畜牧等部门参与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开展试点工作。 (三)市场运作原则。肉鸡肉鸭养殖保险试点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财政部门的保费补贴主要发挥对农户的引导作用,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化解农业保险风险。 (四)保费共担原则。在开展试点过程中,政策性肉鸡肉鸭养殖保险的保费由市财政部门和参保农户共同负担。 (五)风险可控原则。政策性农业保险以保障投保者灾后迅速恢复生产、政府和保险公司承担有限风险为原则,为农户提供风险保障。 (六)稳步推进原则。试点工作可采取先起步、后推广的方式,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保险范围。 三、政策性肉鸡养殖保险的具体方案 (一)投保条件 1.被保险人:年养殖鸡、鸭100000只以上的养殖户; 2.鸡场选址:须在非蓄洪行洪区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场内的建筑物布局应符合畜牧畜兽医部门的要求,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舍内光照、温度、相对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防暑降温措施,场舍定期消毒; (二)保险金额、费率和保险补贴比例 肉鸡每只保额5元,保险费率4%,保费0.2元/只。肉鸭每只保额8元,保险费率4%,保费0.32元/只。保费承保比例为:肉鸡财政补贴70%,即0.14元/只,农户承担30%,即0.06元/只;肉鸭财政补贴70%,即0.224元/只,农户承担30%,即0.096元/只。 (三)保险期限 1、肉鸡、鸭:从十日龄起保至五十六日龄为止,以正常饲养46天为一个固定保险期限,即从雏鸡、鸭进入饲养鸡鸭舍次日零时起到饲养46天之日二十四时止。 2、从保单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传染病观察期。 3、鸡鸭中途部份或全部出售、宰杀或调离约定的保险地点、该部份或全部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四)保险经办机构和承保方式 由人保财险公司与xx市畜牧协会承办肉鸡肉鸭保险业务。xx市畜牧协会负责提供各养殖户肉鸡肉鸭每批次数量及收费工作,人保财险公司根据xx市畜牧协会提供的资料按每批次进行承保、理赔等工作。采用标准化保单,实行保单明示,对费率、保障金额、保险责任、理赔责任等进行列明,有关关联方共同签字后生效。 (五)保险责任范围 1.火灾、鸡鸭舍倒塌、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雨积水、龙卷风、雷击、爆炸造成的肉鸡肉鸭死亡;因特定传染病(禽流感、鸡新城疫、禽霍乱、鸡马立克氏病、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一次造成(连续七日内)鸡鸭死亡按存栏数计算超过10%以上的损失。 (六)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饲养人员及其家属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2.保险鸡、鸭只互斗、中暑、冻、饿致死,淘汰宰杀; 3.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4.在观察期内死亡; 5.违反防疫规定、拒绝防疫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6.保险责任规定以外的其它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以及其它任何损失。 7.保险鸡、鸭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8. 鸡、鸭场设施发生保险责任外的意外、管理不善导致保险鸡、鸭损失;  9.政府捕杀; (七)理赔方式 一次造成(连续七日内)鸡鸭死亡按存栏数计算,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10%。赔付实行最高赔付总额封顶。最高赔付总额以当年全部保费收入的2倍封顶,当保险核定赔付额在当年保费收入2倍以内时,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核定赔付金额超过全年保费收入2倍时,超出部分由政府负责赔偿。 1.计算死亡数。若死亡数低于或等于实际存栏数的10%时,不负赔偿责任;若死亡数高于实际存栏数的10%时,按死亡数扣除绝对免赔部分后予以赔付。 2.若保险金额高于保险鸡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值时,则按出险时的市场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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