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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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013530-0101003 致: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吴江成、黄发平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与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 与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公司已承诺: 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有关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正 本和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有关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 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 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 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 的责任是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截止 2017 年 04月 05日下 午 3: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公司股东名册》中登 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连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之目的使用,非经 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2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于 2017 年 03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福建实达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的 登记办法与登记日期、会议召开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04 月 10 日 14:00 在福建省福州市洪山园路 67 号实达大厦 12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 长汪清先生主持。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自 2017年04月10日至2017年04月10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 (一)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6人,代表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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