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医科大学科技奖励暂行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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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科技奖励暂行规定(试行) 为更好地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思路,实施科技兴校,科技强校,落实“把学校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上有影响的多科性医科大学”的发展战略,充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学校科技发展,提升我校整体科技水平,推动我校全面建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奖励的范围 本规定仅奖励由我校科技人员主持完成的成果和学术论文。 第二条 奖励的原则 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实施奖励,是学校发展科技,培养人才,提高整体科研水平的重要措施之一;要坚持实事求是,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使奖励真正起到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鼓励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的作用。 第三条 获奖成果奖励 以学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自然??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和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项目,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情况进行匹配奖励。 第四条 论文奖励 1. 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通讯单位均为学校并注有“南方医科大学”字样,被《SCI》、《EI》、《CA》等收录,且所发表刊物的影响因子≥1.0的学术论文,根据刊物的影响因子进行奖励。 序号影响因子(IF)每篇奖金(万元)1IF 2015.0210 IF ≤ 20IF×0.735 IF ≤ 10IF×0.543 IF ≤ 5IF×0.351 ≤ IF ≤ 3IF×0.2若仅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通讯作者单位为学校并注有“南方医科大学”字样,被《SCI》、《EI》、《CA》等收录,且所发表刊物的影响因子≥1.0的学术论文,根据刊物的影响因子,其奖励金额折半。以上影响因子均以前三年平均值来计算。 2. 凡是要求博士生毕业须发表SCI论文并具体实施的二级学院(单位),在博士生发表SCI论文后,学校给予其导师配套研究经费的奖励,配套研究经费为 IF×1.0(万元)。奖励条件以二级学院(单位)的正式文件及实施情况为准(具体实施须和研究生学院共同审定)。 3. 在上述以外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奖励。 第六条 专利奖励 以南方医科大学为申请人(及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学校负责资助专利代理费、申请费、印刷费、登记费、印花税、附加费、实审费及授权后三年年费。 每项授权发明专利奖励5000元/项,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项。由主持人负责分配。 第八条 成果(含专利、新药等)转让和转化的奖励,按照《南方医科大学科技开发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奖金的来源 奖金由学校设专项奖励基金支付。 第十条 奖励的依据 ㈠成果奖励:以学校每年下发的科技成果奖励通报为依据; ㈡论文奖励:以科室申报和学校图书馆查新中心统计结果为依据,并提供论文原件单行本一份; ㈢专利奖励:以所获得的专利证书为依据; 第十一条 奖励的实施与审批 本规定由学校科技处会同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在每年的12月28日至次年的1月25日进行论文统计与奖励金额发放。 第十二条 奖金分配 本规定所奖励的奖金,一律发给个人,任何单位和科室不得截留和分成。 ㈠奖金应按完成人贡献大小由第一通讯作者与课题组协商进行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㈡多单位共同合作(协作)完成的项目,奖金仅限本校参与人员分配。 ㈢所有奖项的奖金按其所应获得的最高等级进行奖励,均不得重复奖励。 ㈣奖励金额所得税由个人按国家税务规定缴纳。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学校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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