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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赁契约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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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赁契约书

 PAGE 11 of  NUMPAGES 11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油品事業部 五塊厝加氣站租賃契約書   承租人     (以下簡稱乙方)為承租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所有下列土地、房屋及設備,經雙方同意,簽訂契約條款如下: 第 一 條 租賃標的物:(詳如附件租賃房屋位置圖、租賃房屋及設備明細表) 房屋坐落:高雄市仁武區善德段450-2地號2,706.43平方公尺。 建物面積:225平方公尺(約68.06坪),五塊厝加氣站。 房屋門牌號碼:高雄市仁武區高楠公路53號。 第 二 條 租賃用途: 一、限供作液化石油氣加氣站使用。 二、乙方不得作政府明定之八大特種行業或大樓管理委 員會明文規定禁止之業態使用。 第 三 條 租賃期間 一、自公證之日起至屆滿5年止,契約期滿經雙方同意得續約1次,以5年為限。乙方如欲辦理續約,應於契約租期屆滿日6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甲方,並經甲方書面同意後,另行簽訂契約並辦理契約公證,連帶保證人亦應隨同辦理。 二、如於契約屆滿前未依前款規定辦妥續約及公證,則本契約於租期屆滿時當然消滅,乙方不得主張民法第451條規定之適用。租期屆滿或終止後,乙方仍繼續占用租賃標的物時,乙方每日應給付甲方新臺幣2萬元整之違約罰款。 第 四 條 租賃標的物點交 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並辦妥公證及乙方繳清第一期租金與履約保證金等相關費用之次日起5日內,由甲乙雙方會同點交租賃標的物,甲方將土地、房屋及營運設備依現況點交乙方,如有修繕改良之必要及依相關法令規定需申辦合法使用時,應由乙方自行辦理並負擔所有費用。乙方逾期未點交者,視為已點交。點交清冊經甲、乙雙方核章後,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乙方未依前款規定完成點交或未依第5條之規定變更營業主體,甲方得終止本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但於簽約完成後,因政府法令或主管機關不核准營業主體變更時,雙方得同意無條件終止本契約,甲方應一次無息全額歸還履約保證金。 第 五 條 經營主體變更: 本契約期間,本契約加氣站之經營主體為乙方。甲方應於簽訂本契約時,提供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經營許可執照正本與經營權讓渡書(需辦理公認證)及相關資料予乙方,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後,依「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之規定向主管機關送件掛號,申請變更乙方為營業主體,所需費用概由乙方負擔(公認證費、變更營業主體行政規費、審查費、證照費等)。 申請變更乙方為營業主體及營運執照期間免計租金,免計租金由乙方於繳納第1年第2期租金時逕行扣減,惟免計租金期間最長以簽約之日起2個月為限。屆期不論任何原因,均應開始計付租金,如乙方於2個月期限內即取得執照,須自縣市政府核發執照之次日開始計付租金。 乙方不論能否完成前揭相關作業,均不得請求甲方給予賠償或補償。 加油(氣)站經營中變更營業主體,負責人及站名申請書,需檢附下列證明文件(此部份為地方政府之制式格式內容): (一)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登記申請表。 (二)變更後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必威体育精装版)、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股東名冊(變更站名者不必檢附)。 (三)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原公司股東名冊及股東會議紀錄(變更站名者不必檢附)。 (四)經地方法院公證或認證之權利讓渡書(變更負責人、站名者不必檢附)。 (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變更後營業主體使用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各1份(變更負責人、站名者不必檢附)。 (六)原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正本。 (七)授權書 (八)變更登記費:審查費新台幣○○元、證照費新台幣○○元(以主管機關制訂行政規費為準)。 (九)其它: 上述文件及手續由甲、乙雙方會同辦理,並共同到地方法院辦理公證或認證機構辦理經營權利讓渡書之公證手續。以上所需費用(含變更營業主體及公認證費用)由承接人自行負擔(出租時由乙方負擔,收回時由甲方負擔)。 第 六 條 租金之計算及繳付 年租金分12期給付,每期新台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未含法定營業稅)。除第1年第1期之租金應於簽約並辦妥公證之日繳納,爾後各期之租金得標人應分別於每月5日前繳納。租金應於繳納期限前匯入甲方油品事業部「合作金庫銀行新營分行」,帳號「0290705025051」,戶名「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油品事業部」。租金逾期未繳時,得標人除應每日照所欠租額,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百分之三計算,計付遲延期間利息予本公司外,本公司並得依下列標準加收違約金: (一)遲延一個月者,按所欠租額加收百分之一,遲延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二)遲延二個月者,按所欠租額加收百分之二,遲延逾一個月未滿二個月者,以二個月計算,以此類推,最高加收至百分之二十。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天災、地變、戰爭等),致本租賃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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