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都昌二中2015届高三十二月综合测试(一)文综政治试题Word版含答案.docVIP

江西省都昌二中2015届高三十二月综合测试(一)文综政治试题Word版含答案.doc

  1.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江西省都昌二中2015届高三十二月综合测试(一)文综政治试题Word版含答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赣中民四终字第6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坊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丹,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家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佐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逸桂,男,1954年11月生,汉族,住赣州黄金开发区金岭路赣南机械厂宿舍7栋六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年芳,女,1956年1月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王洋,南康市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富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赣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赣州公交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赣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赣州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1)章民一初字第0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1年1月2日18时40分,原告之子受害人周敏驾驶Y0242超标助力车由西往东行驶,行至赣州开发区金岭路与金赣路路口,助力车被遗落在路上的电缆线绊到,在倒地的过程中又被途经该处的赣州公交公司的司机何庆椿驾驶的赣B06030号公交客车碾压,致原告之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现场核查,事故现场遗落光缆线三条,其中一条标有“赣州联通”字样,其余两条无明显标识,经交警部门通知,赣州城郊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黄金分局、江西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均复函表示不是缆线的所有权人,由于涉及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不明确,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之规定,于2011年1月26日出具赣市公交黄证字(2011)第00005道路交通事故证明。2011年2月16日,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赣州公交公司、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被告人寿财保赣州公司、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播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赣州城郊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赣州市公路局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原告撤回对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播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赣州城郊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赣州市公路局的诉讼。诉讼中原审法院到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勘查结果为,在事故现场金岭路与金赣路路口第20号电杆下遗落三条通信光缆线,其中一条标明“赣州联通”字样,其余不清楚,在事故现场往北约600米处电杆上架有钢绞线,钢绞线上架有三条电缆线,上面标有“中国联通赣州分公司”标志,该三条电缆线一直延伸至事故现场,且遗落在事故现场。原告周逸桂、黎年芳系夫妻,为非农业户口,原告周逸桂为在职工人,原告黎年芳1956年1月10日生,居民。受害人周敏为原告独子。2010年7月25日,被告安州公交公司向被告人寿财保赣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该车在保险期限内。 原审认为,该起交通事故系因受害人周敏驾驶Y0242超标助力车被遗落在路上的电缆线绊到,在倒地的过程中又被途经该处的被告赣州公交公司的司机何庆椿驾驶的赣B06030号公交客车碾压,造成死亡。从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书及现场勘查的情况反映,遗落的电缆线属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电缆线属他人所有的证据,故其应当承担管理不善的民事责任。被告赣州公交公司的司机思想麻痹大意,在行驶时为确保安全,在受害人被电缆线绊倒时未采取紧急措施,碾压被害人,致使其当场死亡,故其应当除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管理不善外的全部责任。受害人虽驾驶超标车,但其在规定的车道行驶,故其无责。赣州公交公司为赣B06030号公交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被告人寿财保赣州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黎年芳已年满55周岁,没有固定工作和其他生活来源,故对其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予以支持;受害人周敏的死亡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对其主张的30000元精神抚慰金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助力车损失可另行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主张的餐费应当计入丧葬费中。被告赣州公交公司向原告支付的费用15000元应当予以扣减,其支付的拖车、停车费830元一并由被告人寿财保赣州公司支付给被告赣州公交公司,鉴定费1000元由被告赣州公交公司承担。经计算,应赔偿受害人的各项损失为:死亡赔偿金280440元、丧葬费1234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7400元(9740元×20年÷2人)、救护车急救费337元、精神抚慰金30000

文档评论(0)

185****7617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