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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平安人身保险条款
一生平安人身保险条款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修订)
第一章 投保条件
第一条 凡十六周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二条 被保险人,或经被保险人同意后其直系亲属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二章 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保险保险期限自保险证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并领取保险金时止。
第四条 在保险证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保险证生效之日起二年后,因疾病所致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全数(见附表),保险证效力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全数(见附表),保险证效力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自保险证生效之日起二年后,因疾病所致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全数(见附表),保险证效力即行终止。
4、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全数(见附表),保险证效力即行终止。
5、被保险人生存及缴费至60周岁的保险生效日的对应日期时,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全数(见附表),保险人在给付生存保险金后,仍承担上述1-4项的保险责任。
6、若被保险人在领取生存保险金之前发生上述1-4项保险事故,保险人在给付死亡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同时,返还所缴保险费全数(不含利息)。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五条 保险人对下列情事所致被保险人的高度残疾或死亡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保险证生效、复效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有隐瞒、不实行为。
2、由于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3、由于被保险人自杀、聚众斗欧及犯罪行为。
4、由于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5、自保险证生效之日起或自保险证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由于疾病造成的死亡和身体高度残疾。
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事。
第四章 保险费、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限额
第六条 缴纳保险费方式分年缴600元、半年缴300元、季缴150元、月缴50元四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定一种,缴费方式一经确定,中途不能任意变更。保险费缴至被保险人60周岁的保险生效日的对应日止。
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和缴费方式确定(见附表)。
第七条 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额以人民币十二万元为最高限额。被保险人可据自身年龄投保多份,但累计死亡保险金额不能超过最高限额。
第五章 生效、失效、复效、退保、借款和指定受益人
第八条 保险证自签发并缴纳第一次保险费的次日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
第九条 按年缴纳保费的缴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的月;按半年缴纳保费的缴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的对应日所在的月;按季缴纳保费的缴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季的对应日所在的月。缴费期限的次月为宽限期,宽限期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没有按规定的期限缴纳保险费,保险证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保险人亦无催缴保险费的义务。
第十条 自保险证失效后一年内,如果满足第一章投保条件,可以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保险证恢复效力,保险人按第四条规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保险证复效之日起二足年内,对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 投保人在保险证生效满二周年且已交足二周年的保险费以后,可以向保险人申请退保。保险人按规定向投保人给付退保金(见退保金额表),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后,不予退保。
第十二条 保险证生效满二周年且已交足二周年的保费后,投保人如有急需,可以凭保险证向保险人申请借款。但所借金额不得超过保险证规定退保金的90%,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天,借款利息按同期五年期定期存款月利率计算。对逾期不还的,凡借款本息达到或超过退保金数额时,保险证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 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保险人批注后生效。
第六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证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和身体高度残疾,其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本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由于迟缓申报而致使保险人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应由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负担。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所致高度残疾,应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在其治疗结束后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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