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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支机构纳税
分支机构如何认定和纳税
近一个时期以来,由于国家在宏观政策调控上从环保和交通安全方面出发,在一部分大城市限制摩托车进城以及不给摩托车上牌照来牵动交通秩序的好转和提高城市空气质量,大城市的摩托车销售额急速下降,也就是一部分企业又把摩托车市场定在一些小县城,纷纷在一些小县城或城镇开起了分公司,现就有关税收业务问题请教:1.眼下有些分公司以总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条件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否批准?[说明:总公司法人是A,而分公司为B,且分公司规模较小,从业人员5人。]2如果是国税局批准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该分公司从总公司调拨的摩托车如何抵扣进项税?(总、分公司不在同一县,且该分公司的梢售对象是直接消费者。)现根据有关政策答复如下:一、分支机构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在一般纳税人认定时,仍应进行认真审核(如年销售额符合标准、经营场所固定、财务核算健全、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齐全,并在银行单独开设结算账户、总机构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等)。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调拨销售的纳税问题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总机构向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调拨商品,应视同销售货物。总、分支机构间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分别作销(进)项税处理;如不开发票,则分支机构不能抵扣进项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总机构为货物移送时,分支机构视其销售结算方式而定。 企业分支机构的税收问题亟待解决
中国税务报消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企业所属的、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可以办理注册税务登记,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合并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由于企业与分支机构之间业务经营和核算方式比较复杂,不少分支机构有经营自主权,对外独立进行购销业务;有的分支机构实行内部独立核算,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报表。而税务部门在税收政策上尚未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具体规定,使得目前总机构与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之间在发票使用上、税收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
企业与分支机构之间核算方式不统一,给偷逃税款者造成了可乘之机。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各分支机构本身不使用发票,不单独设立账簿凭证,由总机构统一保管和使用发票,统一核算;有的企业分支机构从总机构领取发票自己开具,独立设置账簿、凭证,内部独立核算,每月向总机构报送财务报表。由于目前对企业与分支机构核算方式没有明确要求,使得两种核算方式并存。不少企业对下属的分支机构只注重利润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淡化了对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监督,使得不少分支机构出现了发票违章、虚假报表等现象;有的分支机构甚至搞账外经营,严重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有的企业与分支机构的行业性质不一致,税款抵扣时间难确定。我国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应在购进的货物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应在货款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总机构属工业企业,其下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中有商业企业;或者总机构属商业企业,其下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中有工业企业。对这种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不一致的工商一体企业,分支机构购进货物税款抵扣时间是按总机构所属行业确定还是按分支机构自身的行业性质进行确定,或者是按工业或商业在销售额中的比例确定,税法未作明确规定。
企业与分支机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与取得不规范。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监督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一至四联的有关栏目加盖销货单位戳记,包括销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等,经检验无误后才将专用发票交付纳税人使用。那么,企业分支机构开具的发票销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等是加盖主管部门的印章还是加盖分支机构的印章,分支机构购进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购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证号是填写总机构的名称还是填写分支机构的名称,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执行不一。有些企业下设有几个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之间实行内部独立核算,各自设立账簿和记账凭证。对这种情况各分支机构之间发生的真实业务往来不少单位开具了发票,有的单位甚至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主管部门在税收处理上既计提了销项税额,同时又抵扣了进项税额,企业总体税负没有发生变化。但出现了企业与分支机构之间在发票开具和取得方面很不规范的现象。
企业所属的分支机构发生严重的偷税行为时,其偷税比例难以确定。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且偷税额占应纳税额比例在10%以上的构成偷税罪。对企业分支机构发生的偷税行为,其应纳税额是按企业总机构的应纳税额计算还是按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计算。例如,某企业分支机构搞账外经营偷税20多万元,偷税额占该分支机构应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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