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下的救济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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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下的救济措施

PAGE  PAGE 10 中国反垄断法下的救济措施 黄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长时间以来人们对中国反垄断法的关注,使得这部法律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人们所熟悉。尽管如此,和其它规制对象相对单一的经济法律相比,作为一部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反垄断法的构建框架更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经营者的市场行为千变万化,反垄断法需要在这千变万化的市场行为中建立并维护一种有序的竞争格局,这对立法理念的把握、法律条文的设计以及执法过程的监督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在这样的背景下,反垄断法下的救济措施成为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环。一方面,救济措施的设计是反垄断法赖以生存的基础,没有救济,反垄断法就是“没有牙齿的怪兽”,仅仅作为市场经济法律的宣言而不能发挥任何实际作用;另一方面,救济措施的选择又是联??条文设计与执法过程的桥梁,充分的救济措施,能够保障法律条文得以有效的实施,而系统的救济体系,又可以保证执法过程受到监督,使立法理念和条文设计的初衷得到贯彻和保护,有效避免执法强奸立法的现象发生。在本文中,我们将对反垄断法下的救济措施进行粗浅探讨,以作引玉之砖。 一、救济措施内涵的界定 在中国,救济一词,由英美法下的remedy翻译而来。通常认为,所谓救济,是指“纠正、矫正或改正已发生的不当行为或业已造成损害或损失的行为。救济可采取多种方式,主要有宽恕行为、政治救济方法以及法律救济方法。通常法律救济方法包括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 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77页。 而实际上,救济一词,并非法定用语,因制度、传统差异,世界各国、各地区在学术上也并无定论。笔者认为,对救济的界定应从以下两方面考虑:首先,救济应当是与权利紧密相连的,私法上有句格言“有权利必有救济”,救济,应是指对权利的补救,它是在权利已经或可能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实施或给予的。“法律和救济,或者权利和救济这样的普通词组构成了对语”。 《牛津法律大词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764页。 离开权利谈救济,既不贴切也无必要。其次,救济应当是广义的,从研究和使用价值的角度来看,将救济区分为政治救济、法律救济等等,其虽然不违背法理和现行法,但其研究和使用价值却远远没有将其作为一个体系来进行广义的系统性研究来得大。在一个相对完善的救济体系中,道德、政治和法律方法可能是相互交织的,反垄断法下的救济也未必就仅限于法律救济方法,我们研究反垄断法下的救济应当是建立在广义的救济界定基础上的。 因此,笔者主张,反垄断法下的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了限制竞争行为的侵害,能够对其进行补救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对违法或不当的限制竞争行为加以纠正,以及对因该行为而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弥补等多项内容。而救济措施,则是该救济制度的种种细化方面而已。 二、反垄断法下救济措施的特征 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竞争型经济,市场的法则在本质上是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在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中遭受损失甚至失败,都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对这种损失不可能产生法律上的救济权。但如果经营者因他人的限制竞争行为受到损失,那么受害人完全应当获得救济。在这里,法律保护的是一种正当竞争的权利,反垄断法通过对这种正当竞争权的保护,进而实现维护整体的竞争格局,实现消费者福利、社会整体福利提升的最终目标。因而,在反垄断法下的救济措施是与正当竞争权向对应的话语。有学者将正当竞争权区分为知识产权和非属于知识产权的正当竞争权 胡小红:“论正当竞争权”,载于《当代法学》2000年第1期。 ,反垄断法所保护的正当竞争权属于后者,这种正当竞争权的最突出特征之一是权利遭到侵害的受害人往往具有社会性、广泛性,甚至难以特定化。这种特征决定了反垄断法下的救济措施也有其显著的特殊性。 (一)救济措施主要通过公共权力来提供。众所周知,救济可以通过两种基本的方式来实现。一是私法框架下的一对一的个案解决方式,二是公共权力作用下的综合控制方式。究竟采用何种救济方式,取决于多种因素,救济成本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 许明月:“侵权救济、救济成本与法律制度的性质——兼论民法与经济法在控制侵权现象方面的功能分工”,载于《法学评论》2005年第6期。 如上文所述,正当竞争权的受害人具有社会性、广泛性、难以特定化的特征,在这种场合,如果鼓励每一个当事人都按照一般民事权利救济手段寻求救济,每一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救济过程中发生的总支出的总和,会远远超过权利本身的总价值,这种非生产性社会支出的增加会导致社会总体财富的减少,从而导致了高昂的社会成本。这种降低社会成本来提供救济的需要决定了反垄断法的救济措施主要依赖公共权力来提供。通过公共权力,建立了合理的指导、约束、管理和惩罚规则,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引导;有效控制了限制竞争行为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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