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规范化预防接种门帐秋评审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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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规范化预防接种门帐秋评审方案

- PAGE 14- - PAGE 13- 浙江省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评审方案 ? 为适应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我省预防接种门诊管理水平,全面规范接种流程,提高接种质量,保证接种安全,促进预防接种工作更好发展,根据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卫生部《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05年版)》等有关法规、规章,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审对象 本方案确定的评审对象是指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明确责任区域,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预防接种门诊,不常设专职预防接种人员的接种点不适用于本方案。 预防接种门诊评审将预防接种门诊划分为“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和“星级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两类,其中“星级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又分为“三星级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和“五星级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两个等次。 二、评审周期 预防接种门诊评审以3年为一个周期,评审方式包括周期性评审和督导检查。周期性评审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每3年对预防接种门诊进行一次评审。督导检查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在评审周期内,对已确定类别(等次)的预防接种门诊开展督导检查,进行常态管理。 三、职责分工 预防接种门诊评审实行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制度。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和“星级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的评审工作,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初审工作。评审结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在评审周期内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督导检查。 四、专家库的建立 为科学、公正地开展预防接种门诊评审工作,省级成立浙江省预防接种门诊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级专家库)。省级专家库由公共卫生管理、免疫规划、预防接种等方面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人员组成,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推荐产生。省级专家库成员应接受预防接种门诊评审相关业务培训,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执业道德,原则性强,清廉公道,保守秘密,不徇私情; (2)业务能力过硬,掌握免疫规划和预防接种知识,熟悉有关预防接种门诊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3)公共卫生管理人员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 (4)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身体健康,能较好地胜任评审工作。 五、评审依据 周期性评审和督导检查的主要依据《浙江省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评审标准》(附件1)和《浙江省星级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评审标准》(附件2)。其中,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按照《浙江省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评审标准》评审,要求得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星级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按照《浙江省星级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评审标准》评审,评审得分在85-95分(含95分)之间授予“三星级规范化接种门诊”称号,评审得分在95分以上授予“五星级规范化接种门诊”称号。 六、评审程序 (一)“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评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预防接种单位对照《浙江省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评审标准》进行自查,对符合条件的,可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初审,并提交申报材料:包括接种门诊平面图,各功能区实景照片,汇报材料(预防接种门诊硬件设施、人员、既往工作情况和自查结果等)。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初审,合格后统一向省卫生厅申请复审,并附申报材料。 省卫生厅根据实际情况,从省级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人员组成专家组对受评的预防接种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讨论,并提出评审意见,对于审核不合格的接种门诊提出整改建议。省卫生厅还将组织专家对审核合格的预防接种门诊进行现场抽查复核。 (二)“星级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评审 要求受评单位获得“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资格且正常运转6个月以上,评审程序和“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相同。 七、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的管理 经审定通过的“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和“星级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由省卫生厅颁发统一制作的评审合格证书及铜牌,评审合格证书标明有效期限。发放新证后,原“示范”、“规范”及“合格”预防接种门诊的铜牌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收回。 预防接种门诊在评审后如果发生合并、撤销、拆分或名称变更等情况,所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向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申请复核。 预防接种门诊在评审后如果发生责任事故或连续两次经查实的同类投诉,立即取消该单位已获得的称号,并要求整改。整改后三个月,方可重新进行申报和评审。 附件:1.《浙江省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评审标准》 2.《浙江省星级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评审标准》 附件1 浙江省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评审标准(总分100分) 一、硬件条件(30分) 序号指标 名称分值主要内容与说明核查要点评分标准1专门 用房51.专用房屋,室内地面硬化,环境清洁,空气流通,与门诊、病房、放射科和检验室等分开,避免交叉感染。 2. 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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