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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违规违法相关案朗驱分析
预防接种违规违法相关案例分析
1、接种人员无资质
2、接种未按照相关的免疫程序:未按操作规范执行、免疫间隔时间错误、免疫起始月龄错误、免疫剂量不对等;
3、接种前未实施告知义务
4、擅自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接种
5、购进疫苗渠道不正确;
6、疫苗储存和运输不符合冷链规范;
7、正常疫苗接种异常反应如何赔偿;
接种狂犬疫苗 四川达县一名6岁儿童发病身亡
接种人员无资质,家属要求赔偿
2009年10月10日 10:49 来源:四川在线 发表评论
一名6岁儿童,因被无主野狗咬伤到医院接种狂犬疫苗,不料20多天后狂犬病发作死亡。对此,当事人家属以该医院接种狂犬疫苗人员无资质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12万元。昨日(9日),经法院5次调解之后,医院最后补偿死者家属1.65万元。
2008年10月12日,家住(四川)达州市达县麻柳镇的6岁儿童陈某外出被无主野狗咬伤,后送往达县某医院接种了狂犬疫苗,但时隔24天后,陈某因狂犬病发作身亡。该事件发生后,陈某父母多次找到医院要求赔偿,当地党委、政府也积极出面协调,但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医院认为陈某身亡是由于狂犬病本身所致,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对此不应赔偿。而陈某父母发现接种狂犬疫苗的人员无资质,存在医疗过错,理应予以赔偿。为此,陈某父母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8916元。
达县法院麻柳法庭受理该案后,迅速对案件展开调查,并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分歧大,先后经过5次调解,才达成补偿协议。(华西都市报 李罡)
接种狂犬病疫苗医生无资质致人损害应否赔?
龚律师:
半年前,我7岁的女儿被一条流浪狗咬伤,当即被送到我亲戚汤某开的个体诊所治疗。汤某清洗女儿的伤口后进行了缝针包扎,然后建议接种狂犬病疫苗。因卫生防疫站离我们家很远,我请求汤某帮忙注射。汤某没有防疫接种资质,出于亲戚情面,还是帮我女儿注射了狂犬病疫苗,并交代了第二次注射疫苗的时间。可半个月后,我女儿出现发烧、头痛等症状,被确诊为狂犬病,经治疗无效死亡。请问,汤某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读者 汪 萍
汪 萍读者:
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第21条规定:“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汤某没有预防接种资质,表明其个体诊所并不是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预防接种点和预防接种门诊,因此他给你女儿接种疫苗是违法的。
根据相关操作要求,人被狗咬后应立即处理伤口、注射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随后接种狂犬病疫苗;只要未伤及大血管,尽量不要缝合,也不应包扎。汤某在没有给你女儿注射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的情况下,就直接种狂犬病疫苗,其实施的诊疗行为是不恰当的。对于你女儿因其医疗过失导致的人身损害后果,你们可要求汤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汤某不能证明自己对损害后果无医疗过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狂犬疫苗未能按疗程注射精神损害抚慰金获得支持
发布日期:2008-09-29 作者:王爱民律师
2006年10月23日,不满两周岁小姑娘被狗咬,医院的工作人员看了看孩子的伤情,劝告家属不必紧张,没大问题,注射狂犬病疫苗就可以了。随后,大夫医嘱给予狂犬疫苗注射,共五针完成一个免疫疗程。晗晗的父母去药房买来疫苗交给护士。当日医院的值班护士给晗晗注射疫苗一次。随后,护士告诉了孩子父母后面四针的注射时间。怕孩子父母忘记了,好心的护士拿出一张注射证,在上面写上了以后四针的具体注射日期,嘱咐家长千万按时前来注射。但计算日期错误,接种的第二针晚了一天,第三针晚了一周,第四针晚了半月,第五针注射完毕时距离孩子被狗咬伤已经一个半月。
晗晗的父母得知医院为孩子安排的注射时间违反狂犬疫苗注射的常规规定后,认为疫苗不能产生应有的预防效果,遂找医院要求采取措施。2006年12月4日,医院重新安排晗晗进行狂犬疫苗注射,并书面告知注射时间,这次的时间表是正确的,但有一点是没法改变的,第一针应该在被动物伤害(称“暴露”)的当天进行注射,后面依次是第3天、第7天、第14天、第28天共接种五针。这样,如果重新注射,能够在28天内注射完毕,但却是在孩子“暴露”后的42天后开始的,这样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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