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物权法几个基本问题[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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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物权法几个基本问题[下]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网络时代物权法的几个基本问题(下) 刘德良 北京邮电大学文法经济学院 教授   关键词: 网络时代/价值理念/物权法/公示制度/变动模式/物权法体系   内容提要: 以开放、自由、高效为特征的互联网络已经并将继续对现行物权法的价值理念、公示制度、物权变动模式、物权祛的体系等基本理论问题提出挑战。根据“法律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反映”这一要求,网络时代的物权法应该以自由和效率为其基本价值理念,在此基础上,现行法定主义物权立法模式应该向意思主义并注重效率的立法模式转变;同时,现行动产、不动产分别实行不同公示方法的二元制公示方法在网络时代将被统一的网络登记制度所代替,由此,物权变动模式也应该实行公示对抗主义;另外,统一的网络公示制度也将对现行物权法的体系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网络时代物权的变动模式   (一)现行的物权变动模式   所谓物权变动模式,就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事立法,对于基于合同行为的物权变动进行法律调控的具体方式。就大陆法系而言,具有代表性的物权变动模式有两种,即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和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所谓的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即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指物权变动仅靠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意思即可实现,无须其他要件的物权变动模式;在此模式下,登记或交付,不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所谓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指物权变动,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外,尚需具备一定的形式;该模式又可进一步区分为债权形式主义和物权形式主义两种。就债权形式主义而言,物权变动除了债权意思外,尚需具备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作为生效要件;就物权形式主义的变动模式来说,物权变动除了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变动合意外,还需法定的形式即登记或交付作为生效要件。虽然基于理论分析的需要,人们对物权变动模式作出了上述分类,并凸显其不同之处,实际上,二者在动产物权或所有权的变动模式上,并没有实质的不同;由于动产交易一般被认???是仅仅关乎当事人之间的私权利益,因此,各国或地区在立法上对动产物权变动多采取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之间作出不同的约定,只有当事人没有相反的约定事由,这些规范才发挥裁判规范的功能;就动产物权变动而言,即使当事人未作出特别约定,形式主义模式中对于交付规则的变通性规定,使得其与意思主义模式之间的差异变得微不足道,因为,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在现实交付之外,又承认了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这三种具有观念性的交付,因此,有人认为它们在实际上和效果上采取了仅仅通过契约而取得所有权的做法 [1]。尽管形式主义和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在动产所有权的变动方面没有实质性的差别,但是,在动产他物权的设定或变动方面,公示效果的区别是存在的,即在形式主义模式下动产他物权变动必须公示,否则,无效;而意思主义物权模式下,动产他物权变动仅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结果,公示只是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因此,所谓的各种不同类型的物权变动模式,其主要区别在于法律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和动产他物权变动的要求上。显然,在意思主义的物权立法模式下,动产他物权与各种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仅凭主体的自由意思即可;交付或登记作为公示方法,仅仅是该物权变动能否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而在形式主义的物权立法模式下,动产他物权及各种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以交付或登记作为其公示方法,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从上述物权变动模式产生的时代背景和所承载的价值观来看,一般认为,意思主义模式得以确立的法律理念基础是自然法思想所派生的意思自治和所有权绝对自由,这种自由下的所有权当然包括观念性的所有权,即所有权纯粹为一种观念性构造,只要有单纯的观念形态的合意即可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作为公示方法的登记或交付并不能成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意思主义模式产生的时代背景是特定物交易盛行的小农工商经济,在这种交易条件下,物权变动基本上不需要公示,因此,公示只是作为物权变动对抗性的要件。形式主义模式产生于具有自由主义倾向的、大市民社会王商业经济条件下的种类物和未来物交易,其所承载的是以个人主义为主,同时兼有一定的社会法律思想的市民自由主义价值观念。在这种经济和思想下,一方面,自然法所派生的意思(包括债权意思和物权意思)自治是物权变动的基础;另一方面,在社会法律思想下,保护交易安全成为法律所必须考量的因素,因此,其物权变动必须具备一定的公示形式作为生效要件 [2]。   实际上,尽管两种不同立法体例在除动产所有权之外的物权变动模式方面存在差异,但也存在两个共同点:一是两种立法模式均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并分别实行不同的公示方法,即以占有和交付作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以登记作为不动产变动的公示方法。二是其在理论基础上都承认意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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