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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宏伟简评河南地税2010年度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
肖宏伟:简评河南地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
(2011-05-08 21:4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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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PERLINK /s/articlelist_1886650603_8_1.html t _blank杂谈分类: HYPERLINK /s/articlelist_1886650603_8_1.html \t _blank 企业所得税政策及疑难问题 简评河南地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
肖宏伟:简评河南地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大多与总局文件一致,特定事项处理,不乏新意和亮点。反映了文件起草者对所得税的理解和价值取向。一、关于企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维简费税前扣除的问题答:企业按财务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维简费,不得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其实际发生的上述费用,据实税前扣除;形成资产的,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折旧或摊销。企业2008年以前累计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维简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又发生的安全费、维简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费、维简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据实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6号要求,“2011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又发生的安全费、维简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费、维简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据实扣除”。而不应是2008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本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重复在税前扣除。已重复在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三)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从本公告实施之日的次月开始,就该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三、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 ?? ?? ?? ?? ?? ?? ?? ?? ?? ?? ?? ?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二、关于工资薪金扣除合理性的问题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对企业实际发放但未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明确了个人所得税义务,反映了地税的职责。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是否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计算基数的问题答:按照《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房地产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因此,对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待开发产品完工会计核算转销售收入时,已作为计提基数的预售收入不得重复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扣除三项费用,相应计税毛利率应调高,否则,将没有多少税款可以预缴。四、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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