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国际贸易法学习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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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国际贸易法学习笔记

PAGE  PAGE 10 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概论 国际贸易法的概念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贸易活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商业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和国家对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公法规范。 国际贸易法的渊源 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家或国家集团的立法、规章。 国际贸易法的作用 第一,调整贸易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调整国家间贸易关系 第三,促进全球共同发展和可持续性发展 第四,为解决国际贸易争议提供准则 1926年成立,1940年重新设立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是独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致力于促进各国和各多国集团之间的私法规则的统一和协调,并制定可能会逐步被各个不同国家接受的私法的统一规则。 该协会制定的主要公约有 《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1964年) 《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公约》(1964年) 《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1983年,未生效) 《国际保付代理公约》(1988年) 《融资租赁公约》(1988年)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是联合国系统在国际贸易法领域的核心法律机构。 标志国际贸易法统一的公约还有国际货物运输的多个公约、协定,如通常所说的《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华沙公约》等,1999年通过了《蒙特利尔公约》,旨在统一取代《华沙公约》体系下的不统一状况。 第四章 买卖双方的义务及违约救济 FOB术语的卖方义务 1、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将备妥的货物按港口习惯的方式在指定的装运港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履行其交货义务。 2、货物越过船舷后,有关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转由买方承担。 3、卖方不承担运输货物的义务。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 4、卖方应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这一通知义务对买方及时保险非常重要。 指定船舷是买卖双方责任、费用、风险划分的关键点。如果买方未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货地点和所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指定的船只未能收到货物,或指定的船只比通知的时间提前??止装货,则自规定交货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并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前提是货物已划归合同项下,即货物已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的货物。 在FOB术语里,买方自行负担费用订立从指定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卖方和承运人之间没有运输合同。因此,卖方向买方交付的有关运输单证通常是承运人签发的货物收据(大副收据),或者是运单;买方要求,或双方约定,卖方可要求承运人向其签发提单。 14 《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将贸易术语分成四组: 按英文字母E、F、C、D排列分为: ①E组。EXW是工厂交货。在这一贸易术语中,卖方的责任最小。 ②F组。F组的共同特征是主要运费卖方未付。 FAS是船边交货;(只适用海运和内河运输) FOB是船上交货;(只适用海运和内河运输) FCA是货交承运人。(可适用任何运输方式)。 ③C组。C组共同特征是主要运费卖方已付。 CFR是成本加运费;(只用于海上运输或内河运输;) CIF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只用于海上运输或内河运输;) CPT是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可以适用任何方式的运输。) CIP是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可以适用任何方式的运输。) ④D组,属于到货合同,卖方负责把货物运至约定的地点或目的地。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 DAF是边境交货,用于任何方式的运输,主要是公路和铁路; DES是目的港船上交货,主要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DEQ是目的港码头交货,主要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DDU是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港),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DDP是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港),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DDP卖方承担的责任最大。 CIF(成本、保险加运费到指定目的港)卖方义务 1、卖方应按照通常条件自行负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支付将货物按惯常航线用通常类型可供装载该合同货物的海上航行船只(或适当的内河运输船只)装运到指定目的港的运费。 2、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付至船上。 3、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在货物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向买方。 4、如买方有权决定装运货物的日期或目的港时,应给予卖方充分通知,否则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5、卖方必须负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卖方自行负担费用取货物保险,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使买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 6、卖方投保的险别,如有明示协议,就是最低保险险别。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定的价款另加10%(即110%),并采用合同中的币制。 使用CIF术语,不应规定货物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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