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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建的筑设计规范》-删减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第二章 选址和总平面布局
第一节 校址选择
第2.1.1条 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校址应选择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
二、学校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四、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六、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走读小学生不应跨过城镇干道、公路及铁路。有学生宿舍的学校,不受此限制。
第二节 学校用地
第2.2.1条 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各部分用地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用地、运动场地、绿化用地之间有绿化带隔离者,应划至绿化带边缘;无绿化带隔离者,应以道路中心 线为界。
二、学校建筑用地应包括建筑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小片课间活动场地。
三、学校运动场地应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体育活动的整片运动场地。
四、学校绿化用地应包括成片绿地和室外自然科学园地。
第2.2.2条 学校建筑用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学校的建筑容积率可根据其性质、建筑用地和建筑面积的多少确定。小学不宜大于0.8;中学不宜大于0.9;中师、幼师不宜大于0.7。
第三节 总平面布局
第2.3.1条 学校应有总平面设计,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筑设计。
第2.3.2条 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行政管理用房、服务用房、运动场地、自然科学园地及生活区应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第2.3.3条 风雨操场应离开教学区、靠近室外运动场地布置。
第2.3.4条 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应设在不干扰其它教学用房的位置。
第2.3.5条 学校的校门不宜开向城镇干道或机动车流量每小时超过300辆的道路。校门处应留出一定缓冲距离。
第2.3.6条 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学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二、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h。
三、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第2.3.7条 植物园地的肥料堆积发酵场及小动物饲养场不得污染水源和临近建筑物。
第十节 风雨操场
第3.10.1条 风雨操场宜设室内活动场、体育器材室、教师办公室及男、女更衣室等附属用房。
第3.10.2条 室内活动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活动场的类型应根据学校的规模及条件确定,并宜符合表3.10.2的规定。
项目 面积m2 净高m 使用说明 小学 中学 中师 幼师 类型 小型 360 不低于6.0 容1-2班 - 中型(甲) 650 不低于7.0 - 容1-2班 中型(乙) 760 不低于8.0 - 容2-3班 大型 1000 不低于8.0 - 容3-4班 第十一节 图书阅览室
第3.11.1条 图书阅览室宜设教师阅览室、学生阅览室、书库及管理员办公室(兼借书处)。
第3.11.2条 阅览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阅览室应设于环境安静并与教学用房联系方便的位置。
二、教师阅览室与学生阅览室应分开设置。
三、教师阅览室座位数宜为全校教师人数的1/3。
第二节 层数、净高
第5.2.1条 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中学、中师、幼师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
第5.2.2条 学校主要房间的净高,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主要房间净高 表5.2.2
房间名称 净高(m) 小学教室 3.10 中学、中师、幼师教室 3.40 实验室 3.40 舞蹈教室 4.50 教学辅助用房 3.10 办公及服务用房 2.80 注:1.合班教室的净高根据跨度决定,但不应低于3.6m。
2.设双层床的学生宿,其净高不应低于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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